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既有合同,又有欠条,而且签了名又盖了公司章,是不是这样的欠款就确保板上钉钉了?其实不然,近日越城区法院通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家建材公司拿着凭据状告一家建设公司,要求支付54.5万余元的钢材款。但这个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越城区法院处理过程中发现里面另藏玄机,说明盖了章不一定有效。
事情是这样的,越城区的一家建材公司在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和别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据这家建材公司诉称,当时是和柯桥的一家建设公司签的合同,因为对方要在袍江的一处工地施工,工程期间所需的钢材由他们建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后,建材公司按约供货,但对方却一直拖欠货款,经对账尚有54.5万余元的欠款及违约金没有付。无奈之下,越城区的这家建材公司遂将柯桥区的那家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过,在庭审中,建设公司却一再表示“与此无关”。建设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和越城区的这家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从没见过这份购销合同。另外,原告出具的欠条他们也从未见过,从欠条内容看,是一个姓任的男子签的名,与他们公司无关。对于建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建设公司也表示没有见过该对账单,也从未欠某建材公司任何货款。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送出去的钢材就这么打了水漂了?越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原来,建材公司确实和“建设公司”签了份合同,只不过合同的“甲方代表人”处签名是一个叫任某的人;而合同加盖的是该建设公司的“资料专用章”。根据当时任某和建材公司的欠条显示,截至2014年4月任某承认尚欠54.5万余元的钢材款,并注明“发生纠纷由越城区法院处理解决”。
但即便这样既有签名又有盖章,还注明了纠纷处理办法,法院也难对此处理。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越城区该家建材公司提供的合同甲方处所盖印章显示是“资料专用章”,法院认为,从其名称来看,用途明确,不能在对外合同中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加盖建设公司的“资料专用章”的购销合同不能证明其合同即为建设公司所签署,建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任某存在可以代表建设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形。而从欠条的内容来看,任某是在“欠款人”处签名,仅为任某确认其个人欠款情况,而非该建设公司。因此,越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相关法官提醒说,“资料专用章”不能作为公司公章,“资料专用章”是公司内部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看清所盖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发生纠纷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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