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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一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0余吨被罚20万元 责任人获刑
2015年10月19日 14:09:41 来源: 衢州新闻网 严蓓蓓

   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 昨日,市环保局在东港工业园区柯城工业园随机抽查了4家企业的排污、项目审批等情况。要保护好衢州的青山绿水,打击违法排污、严惩环境犯罪刻不容缓。龙游某建材企业就因非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30余吨危险废物,被龙游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

  该建材公司在批量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树脂类废液属危险废物,会对水质、土壤等造成污染,本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但为了节省生产成本,相关负责人打起了歪主意。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股东的陈某某等3人,明知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液。2013年2月至同年7月,陈某某等3人安排企业员工将生产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倒入导热锅炉混入煤中焚烧,共非法焚烧精馏残液(危险废物)14.698吨、废活性炭2吨。后来,由于企业产能增加,废液随之增多,陈某某等3人又商议购买焚烧炉用于焚烧处置废液,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液从废液池、贮存罐中泵入焚烧炉装置与柴油混合焚烧处置。至同年12月,共计处置危险废物30余吨。

  据建材公司附近的一些养殖户反映,空气中能闻到废水燃烧后散发出的刺鼻气味,鱼塘边的一些小沟变黑了,甲鱼也死了,污水渗透出来,对周边的农田也造成了污染。

  当年12月底,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在环保部门的一次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被传唤归案后,龙游县环保局对被告公司剩余废液进行现场封存。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上月底,龙游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陈某某、股东池某某等3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标签: 污染 龙游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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