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偷到手机无法解锁,为销赃时能卖个好价钱,他以删除手机资料为要挟,干起了敲诈勒索的行当。日前,新昌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不少市民为图凉快,有夏天睡觉不关门的习惯,这让小偷有了可乘之机,每年夏天入室盗窃案都不少。
去年7月的一天,家住新昌梅渚镇某村的陈女士就因图凉快,睡觉时没有关严门窗,家里遭了贼,放在床边电脑桌下充电的手机和充电器一起被偷。
让人吃惊的是,在手机失窃后的第二天晚上,陈女士在自家大门口捡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把密码发到我手机152××××××××上来!”
见过贼,可没见过这么嚣张的贼。陈女士试着拨通了对方的电话,表示手机内有重要资料,愿意支付一定的“报酬”以“赎回”手机。
小偷张某给了陈女士两种选择:要么主动告知密码,要么拿出1万元换回手机。陈女士没有答应张某的要求,并拒绝说出密码。
张某见“软”的不行,就来“硬”的,威胁要删除手机资料,向陈女士索要人民币7000元。迫于无奈,陈女士只能答应,并约定当天晚上在自己家中“交易”。
去年8月22日22时许,张某如约赶至陈女士家中取钱。陈女士指着桌子上的一个盒子谎称钱在里面,张某遂将手机扔给陈女士并转身取钱。陈女士见状立刻大叫“抓小偷!抓小偷!”张某仓皇逃离。
张某原本就在陈女士家附近一工厂打工,在外躲避一夜回到工厂时听到工友都在议论前一晚附近抓小偷的事情,当天便坐车潜逃回老家。今年3月31日,躲在老家惶惶不可终日的张某,自觉难逃法律制裁,最终选择投案自首。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综合考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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