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陈铖 通讯员/沈雁 编辑/胡芸)前往水务集团、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办理过业务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取号、等待办理业务,然后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正反两面排满密密麻麻小字的格式合同中匆匆签上自己的姓名。
然而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格式的合同中,存在许多的“霸王条款”:扩大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企业客户责任。
816家供水电气企业
发现“霸王条款”650条
今年3月起,浙江省工商部门对全省供用水、电、气企业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共检查供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合同1122份,发现“问题”合同258份、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件。
如在一份《供电合同》中规定,用户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导致用电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然而,按照国家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准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仅当用户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时,才能按照窃电行为论处。如果只是因为用户的过失而按照窃电行为处理,显然有失公平。
有的企业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了自己应有的义务或责任。如在杭州一燃气公司的一份《供气合同》中约定: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或者由于上游供气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供气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但实际上,这一条款存在三个法律上的问题。”负责杭州地区合同审查的律师王进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分析:“一是因上游供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是不属于免责事由的;二是即使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规定也并非全部免责,而是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予以决定;三是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应由供气方、供水方向居民用户承担责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责任,而不可以以免责为由将损失由居民用户来承担。”
“霸王条款”将限期修改
消费者仍需多留心眼
王进律师介绍,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合同的文本设计非常用心,除了一些红线不能碰之外,“霸王条款”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利益。所以有相当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有扩大企业自身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情形。
而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方金土在今天的通报会上说,工商部门已约谈相关企业,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已经修改完毕。接下来浙江省工商局将继续督促相关市县完成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表示,工商部门已责令企业在2015年11月底之前修改“霸王条款”,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存在合同违法行为,因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对合同中存在“陷阱”多留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若发现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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