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 昨天上午,乐清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及“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此类纠纷的特点,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司法建议,以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会上,该院还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围绕着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其收益的分配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到“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亦逐渐白热化。据悉,2010年1月1日至今年9月22日,该院共审结“农嫁女”案件391件,涉案标的额507万余元。在以判决结案的342件案件中,316件案件均支持了“农嫁女”的诉求,胜诉率高达92.4%;而驳回“农嫁女”诉讼请求的26件案件,则是由于“农嫁女”起诉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该院副院长范道敏说,“农嫁女”权益内容除了涉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其收益的分配外,还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股权等,目前该院受理的案件主要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费用以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分配而侵害“农嫁女”的纠纷。此类纠纷存在明显区域特点,其中虹桥地区是高发地区,共计325件,占比83%。
“‘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以‘经济合作社社员’自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范道敏说,除此之外,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滞后性等也是致使“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为此,该院呼吁应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避免在以后制定分配方案中出现侵害妇女权益的错误;建议对村规民约采取备案制的管理方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立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确立相应的程序来纠正或撤销村规民约中相关的违法内容;协调多方力量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化;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指导,建议村集体组织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和结存等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典型案例
【案情回放】潘某系虹桥镇某村村民。1991年11月30日,她与非农户瞿某结婚。婚后,她的户籍未迁移出该村,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至2007年间,该村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将出租集体资产所得的收入,以给予口粮补助款的形式向该村每位村民予以分配发放。在发放该项福利时,该村以潘某系“农嫁非”妇女且出嫁多年为由,不给予其分配享受。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案所涉集体财产的租金收入,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权益。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分配权利。潘某虽已出嫁,但并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益,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依法享有与该村其他村民相同的分配权益。该村以潘某系“农嫁非”妇女且出嫁多年为由,将其相关分配权益予以剥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遂判决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潘某口粮补助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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