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6年前,她经人介绍与丈夫结婚,谁知婚后不到4年,丈夫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她独守空房苦苦等待丈夫归家。
如今,剧情有了反转:她查询丈夫户籍信息,发现对方当初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
一怒之下,这位平阳籍女子一纸诉状将平阳县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恢复单身。
事件回顾
跟自己结婚6年的“安某”到底是谁?
女子阿萍(化名),1976年出生。
据她诉称,2008年,她经人介绍与自称“安某”的男子相识。两人很快相知相恋,并于2009年6月到平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水头分站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俩过得还算美满。可2013年3月,“安某”突然离家出走,之后下落不明。
苦等了好几年,不见丈夫回来,阿萍心急了,她想通过“安某”的户籍登记信息查找丈夫下落。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据阿萍诉称,今年上半年,她经查询安某的户籍登记信息,发现与她共同申请登记结婚的“安某”,并非安某。除了头像照片外,真正的安某身份信息与“安某”结婚登记信息一致:1980年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
那么与自己结婚6年之久的男人到底是谁?阿萍向警方求助。警方通过阿萍提供的“安某”照片等信息,终于查到了“安某”。“安某”的真实姓名叫隆某。据隆某身份证号码显示,他是安徽省铜陵市人,1967年出生。
阿萍想方设法电话联系上隆某,隆某承认,当初他是冒用他人身份与她结婚的。但之后,隆某再度不知所踪。
状告民政局
未核实身份,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
真相浮出水面,阿萍只觉得背脊发凉。她细想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情节:“安某”谎称自己的居民户口簿在陕西老家,登记时仅带了加盖陕西某公安局印章的户籍证明,而民政局也未要求“安某”出示户口簿,就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
今年4月,阿萍以另一登记申请人并非安某本人为由,将平阳县民政局告上平阳县法院,同时将被冒名顶替结婚登记的真正安某列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今年9月28日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当天,阿萍和代理人,平阳县民政局方面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被结婚登记”第三人安某并未现身。据了解,安某与隆某并不认识,安某也不清楚自己的身份信息何时被冒用。
庭审中,阿萍认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但是,平阳县民政局在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要求另一申请人(指“安某”)出具户口簿,就核准两人的结婚登记申请,没有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致在申请人隆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核准结婚登记,违反法定婚姻登记审查程序,登记结果错误。所以,应该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该登记行为无效。
民政局辩解
尽到查验义务办理程序合法
对此,平阳县民政局辩称,阿萍他们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时,阿萍出示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安某”出示了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经审查,双方居民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两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了查验,确认符合结婚条件,便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
平阳县民政局方面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意见》中,“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核对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是否一致,没有要求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真伪或证件内容进行审查。所以,阿萍与“安某”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意见》要求,照片也和申请登记人一致,民政局已对证件尽到查验义务,办理该起婚姻登记程序合法。
平阳县民政局方面还表示,他们对证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阿萍与“安某”从认识、恋爱、共同生活,历经3年多并未辨认出“安某”真实身份,并与其共同申请结婚登记,但却要求民政局工作人员在短暂的登记审查过程中,识破“安某”的虚假身份,显然超越了他们民政局的审查能力及审查职责。
法院认定
民政局和当事女子都存在一定过失
关于此案中各方的过错,法院审理后这样认定:
1、平阳县民政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能辨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主要是因为登记申请人提供了仿真度较高的伪证件所致,该局不存在故意或重大明显过失。但是,该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身份证件的辨识能力应强于一般公民。该局没有注意到申请材料在细节上的不对应,也未要求申请人补正,存在一定过失。
2、虚假申请材料系阿萍和另一登记申请人共同提供。目前,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阿萍明知另一登记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身份证件,而与其申请结婚登记的事实。但是,阿萍以结婚为目的与该申请人共同生活,对其年龄、近亲属等关联身份信息没有做到正确认知,也存在一定过失。
3、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第三人安某在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
一审判令
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平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民政局给予办理的结婚登记对阿萍和第三人安某具有拘束力,使阿萍和安某具备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经审理,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到场申请结婚登记的另一申请人“安某”并非第三人安某。所以,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上缺乏了结婚登记人需到场申请的法定程序,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其次,由于阿萍与另一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安某”户籍证明、“安某”身份证件不真实,而且阿萍的实际结婚对象并非证件所载明的安某,而是另一登记申请人,但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却及于阿萍与第三人,造成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严重错位。所以,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应依法确认无效。
就此,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平阳县民政局于2009年6月对阿萍和安某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两大疑问
“丈夫”为何冒用他人身份
为何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此案中还有两个疑点:隆某当时为什么要冒名顶替安某的身份与阿萍结婚?结婚后,隆某又为什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就这两个疑点,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载明。
昨天,记者联系上一位自称阿萍姐姐的女子,该女子称,她不太清楚阿萍与隆某之间的事,只表示“他们现在不在一起了”。对于其他信息,她拒绝透露。
不过,阿萍打官司时请的代理律师表示,隆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有“不为人知的秘密”,具体是什么,目前尚不清楚。但隆某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可以追究他的相关责任。至于隆某为何离家,“听说是他们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对该说法,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证实。
小豆:这条新闻真是看醉啦,民政局的人也是醉了吧。
风儿:虽然胜诉了,但还是受到伤害,民政局应该还要赔她精神损失费!
朱汉阳:民政部门若是认真审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真是“大意失荆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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