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苍南龙港一男子花90多万元买了套落地房,不料打扫房间时发现腐尸,苍南警方尚未发现他杀嫌疑。昨天,记者走访涉案落地房的原房主、租户以及新房主,并联系到死者老家村委会主任,试图揭开该案的一些谜团。昨天,苍南警方表示,案情正在调查中,将适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死者老家村主任:“据说死了有一个月了”
根据苍南警方公布的信息,死者系董某(男,1995年出生,重庆黔江人)。
昨晚,记者联系到董某老家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小南海村的肖姓村主任。肖主任向记者证实,死者董某正是该村村民,昨天他们已经获知董某死亡的消息。
“据说死了有一个月了。”肖主任称,村民都知道董某一直在温州龙港打工,听说是在一家酒楼里上班。对于董某家属的信息,肖主任不愿意透露。
原房主:留宿服务员性格内向
原房主李女士称,她的酒楼于今年5月歇业。她从民警处得知,在死者身边发现的身份证等信息与她酒楼一男服务员的信息吻合。
李女士称,该董姓服务员是今年2月底前来应聘的,至5月离开。在酒楼工作期间,该服务员住在涉案的民房宿舍内。他给人的印象是为人老实,做事还是很勤快。因为性格比较内向,该服务员平时下了班便回到宿舍休息,也不见他在当地结交什么朋友。
“酒楼歇业后,这名服务员便离开了。”李女士称,当时服务员曾将宿舍和大门钥匙交还给她。让李女士想不通的是,如果死者就是这名服务员,他为什么要返回宿舍居住。
租户:10月底曾意外与死者打过照面
租户饶先生称,他租住在涉案落地房的一、二楼已有一年多时间,但与该服务员碰面并没有几次。
“我的理发店开在一楼前间,服务员配有钥匙,都是从落地房的后门进出。”饶先生称,他最后一次见到该服务员是今年10月底的某天。当时服务员提着一个行李箱下楼时被他撞见了。
“按道理讲,服务员应于5月份离开了。当时我很吃惊,问他怎么进来的。”饶先生称,该服务员行色匆匆地称,他是过来拿行李箱的,此后便再也没有见过他。
新房主:第一次看房时一切正常
据了解,涉案民房的新房主倪某是附近一小区保安。昨天,倪某的儿子小倪向记者发来短信叙述了买房的经过。
小倪在短信中称,他们家人第一次看房的时间是10月25日左右,每个房间基本都看过,均是正常的。当时卖家说家里除了租给一个理发的人,没有其他人入住。“可事实是第一次看房后,还有卖家以前的酒楼服务员自由进出房子,这是租在那里的理发师说的。”11月6日,他们付10万元定金后再次查看房屋发现三楼后间房门锁住了,要求卖家提供钥匙,卖家说没有。
李女士称,倪某是她老公一朋友的亲戚。对于倪某要求她提供三楼后间房门钥匙遭拒一说,不是事实。
李女士称,事情发生后,倪某提出退还房款,但被她拒绝了。“买房合同已经签订,房款都已经支付,怎么可以不算数。”李女士这样说。
律师告诉你
温州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王青山
买到这样的房子能不能退?
出售的房屋发生过凶杀、自杀等事件,一般会给购房者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恐惧,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应视为“凶宅”。原业主李女士如在出售房屋时没有提及房屋曾死过人的情况,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新房主倪先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如李女士在出售房屋时,并不知情死过人的情况,个人认为:倪先生也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因李女士和倪先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生了房屋曾出现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倪先生明显不公平或因精神恐惧,不能实现倪先生购房的目的,倪先生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各地案例
近年来司法上对“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凶宅”的案例,已经从不支持退赔到逐步转向支持。
-北京:
买婚房买到“凶宅”,退房成功
北京的张女士花280万元给儿子买了婚房,在装修时从邻居处得知房子以前发生过火灾,原来的男主人在房间里身亡。因认为此房属于“凶宅”,张女士将卖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并将房屋中介链家地产列为第三人,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去年年底,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方随后表示上诉。
-上海:
凶宅交易被判无效
2010年12月,市民曾先生花了91万元,贷款48万元买下浦东新区花山路一处房产。一年后,经邻居提醒,才知道该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事件。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曾先生找到了卖家,但卖家却矢口否认。
浦东法院判定,撤销房屋交易合同,卖家退换91万元房款并承担曾先生部分交易税费。
-成都:
卖家隐瞒凶案属欺诈
2007年9月,在成都工作的李先生通过中介,以31.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房子。当李先生付清房款进屋装修时,邻居却告诉他,该屋内曾发生恶性凶杀案。李先生多次找卖家夫妇商量退房,均被拒绝。李先生只好告上法院,要求退房。2008年6月,法院宣判,卖家夫妇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该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退房、卖家夫妇退款。
-广州:
隐瞒“凶宅”信息不属违法
2004年8月,广州的张先生通过中介,以8.8万元买下了白云区广花四路的一处房屋。不久后,张先生在与邻居聊天时惊闻,该房曾发生燃气爆炸,屋内两人被炸死。随后,张先生以房屋存在瑕疵,卖家有违诚信、破坏公序良俗为由,向卖家方某讨说法。
结果,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衡量公序良俗的标准不得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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