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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租车改革方案明天公布 将来由市场调节投放量和价格
2015年12月01日 19:00:56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黄兆轶
【摘要】 出租车和专车怎么改革,交通部《指导意见》已征集意见一个半月,杭州改革方案明天将公布,两者都对出租车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出租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出租车价格管理方式问题等三个问题最为关注。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今年8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1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黄兆轶 编辑/汪江军)今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过一个半月的意见收集及梳理,交通部近日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杭州市近期也针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听证,明天就将正式出台。

  交通部《指导意见》和杭州《指导意见》中,都对出租车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出租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出租车价格管理方式问题等三个问题最为关注。两者之间的改革方案是否不谋而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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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是否实行数量管控

       专家:出租车改革应顺应市场需求 

  在交通部《指导意见》中,第三条显示:出租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出租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赞同实行数量调控(239条)、反对数量调控(123条)。

  赞同管控的意见表示,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在道路交通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的发展,否则将加剧交通拥堵,也不利于环境保护。

  反对管控的意见表示,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给大众出行带来便利。

  而对于出租车数量管理,杭州《指导意见》第五条显示: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约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曾提出,出租车改革的方向应顺应市场需求,放松数量和价格的管制。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叶龙教授也持同样的看法,他也认为应当放开数量管控,打破垄断。数量管控放开,意味着不再收取牌照使用费,任何符合客运资质的公司都可以申领出租车牌照,而这些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承受力、利润多寡来选择出租车数量的投放,将原先稀缺的支援变成符合市场需求的资源。

  出租车如何对经营权进行改革

       杭州:明确经营权限为6年 

  在国家《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经营权改革的包括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是否有偿使用、经营权转让等三方面问题。

  赞同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理由是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让更多公众受惠;反对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反对理由是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的确定期限。建议经营权可以在行业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诚信等管理等达标的情况下,允许长期使用”。

  赞同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理由是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反对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赞同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反对经营权无法转让,认为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转让(62条),理由为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希望有条件的允许转让。

  而对于经营权期限、使用以及转让,杭州《指导意见》显示:明确经营权限为6年,经营期满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符合标准的车辆,经营者可以申请继续获得经营权。经营期内屡次出现拒载等严重违章、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形的车辆,可依法收回经营权。

  杭州《指导意见》明确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金且经营期限尚未用完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有偿使用金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经营权转让方面,杭州《指导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所,受让方要符合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单独转让经营权的,应按照杭州市小客车限牌政策处置相应车辆。本次改革完成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出租车实行何种价格管理方式

       专家:由政府给出指导价格 

  国家《指导意见》中,出租车价格管理涉及是否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赞同实行政府定价(98条),理由为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平与司乘各方权益;赞同实行政府指导价(112条),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赞同实行市场调节价(91条),理由是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而杭州《指导意见》对出租车价格的规定,明确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优化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结构,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适时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运价,叶龙教授认为出租车运价可以按照市场承受度等因素制定,由政府给出一个指导价格。如果单纯由市场调节,则对于其他有政府指导价的行业来说有失公平。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出租车 专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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