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职工和企业利益双维护、行政和市场双调节、物质和精神双关怀、企业和区域双创建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总体保持了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职工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劳动关系矛盾也日益多发和凸显,特别是一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欠薪案件、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艰巨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认真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凝聚广大职工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两富”“两美”浙江,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贡献力量。
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特别要重视抓好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做到应签尽签。各地要联合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的指导服务,推广实施适合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
(二)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深入实施《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就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通过协商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最低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效避免恶性竞争。企业和职工要认真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参保意识。有序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推动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着力打造“阳光社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
(四)依法保障职工工资。企业要严格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快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考勤卡的“两金一卡”制度,探索建立建筑业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要依法及时追究和处理。
(五)依法安排休息休假。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认真落实职工带薪休年休假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因生产经营特殊、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在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灵活的特殊工时制度。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监督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六)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把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努力改善一线职工的劳动条件,重视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做好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并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参赛比例。
三、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水平
(七)改善职工福利待遇。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和上下班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帮助职工解决居住等实际困难。关心关爱困难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免费体检等医疗卫生服务。
(八)关注职工身心健康。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着力培育企业先进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满足职工的文化需求。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搭建职工情感交流平台,畅通职工情感交流渠道。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素质和心理调适能力。
(九)重视职工职业发展。加快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理论和岗位技能水平。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职工立足本职、苦练技能、岗位成才。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投入,鼓励各地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将职工教育经费向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倾斜。企业要科学设置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通道,以能力、业绩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和晋升考核激励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协调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十一)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推动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执法体制。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十二)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方针,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商(协)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劳动争议网上调解平台建设。探索完善劳动仲裁办案补助制度,创新劳动仲裁办案方式,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劳动仲裁效率和公信力。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突出矛盾中的作用。
(十三)进一步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或事件发生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发生集体停工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逐级及时上报。
五、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解困、帮扶和服务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建立包括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十五)努力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定期公布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标准公开。简化设立企业的办理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除法律规定对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的以外,开办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由投资人自己决定,允许分期出资。
六、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载体
(十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大力倡导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理念,把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有机整合到“双爱”活动中。探索建立“双爱”活动综合试验区,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七)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工作。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参与创建和谐企业(园区),不断扩大覆盖面。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工作实现全覆盖,不断完善激励措施,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工作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参加评优创先的条件和依据。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抓好政策制定、部署推进和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协商、沟通、合作机制,加快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合力。
(十九)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增强力量,加大投入,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配置并整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企业用工信息备案、劳动纠纷排查、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专业化水平。
(二十)发挥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积极探索经济新常态下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推进青春党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团建工作。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一)强化教育宣传引导。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