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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村主任称借款人同意 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获刑3年
2015年12月08日 10:03:00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近日,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村主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挪用集体资金案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并责令他退赔2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李某,现年47岁,苍南本地人。2008年至2013年12月期间,任龙港镇某村村委会主任一职。

  2011年5月,该村因发放土地征用款缺少资金,便以村委会名义向村民李甲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8月,该村村两委决定将该20万元归还李甲。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同村支书、出纳、会计等人说“自己已电话征得李甲同意” ,将这20万元暂借领走,并写下借条。之后,李某将该20万元用于投资,后亏空至今无法偿还。

  原借方李甲表示,被告人李某根本没有打电话向其借钱,也没有与其因涉案20万元还款情况进行调解。后因村里一直未归还该20万元借款,便向苍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月初,法院判决该村民委员会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此外,在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3月份期间,李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方某等人现金共计4.9万元和一条中华硬壳香烟,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2014年12月3日,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人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且挪用村集体资金长期未还,酌情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故其在受贿罪中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苍轩

标签: 挪用资金|村主任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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