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常存仁孝心,则天下凡不可为者,皆不忍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近日,富阳的徐奶奶找到了笔者诉苦,自己的一场意外骨折却发现小儿子竟是个不孝子!
案情回顾
据了解,徐奶奶今年72岁,老伴儿于八年前离世,膝下有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事情还要从我房子漏雨说起。”徐奶奶说,“几个月前的一场大雨,我发现房子有点漏雨,我的床和被子全都湿掉了,地上也有很多积水,根本住不来人。”徐奶奶随即与隔壁的小儿子商量,能不能找个小房间给她居住。就在徐奶奶与小儿子商量之时,小儿媳从家里走了出来。徐奶奶说:“她告诉我,当时3兄弟分家的时候已经签过协议的,我就应该住在大儿子的老房子直到百年后,想要住进她家,门都没有!”被气到的徐奶奶和小儿媳争执了起来,两人推搡间徐奶奶不慎摔倒。经医生诊断,徐奶奶为腿部骨折,需住院三个月。
徐奶奶告诉笔者,住院期间都是大儿子、大儿媳在日夜照料,小儿子只来看了几次。说起医药费的问题,徐奶奶更是为大儿子抱不平:“我住院三个月一共花掉了医药费3万6千多,二儿子承担了5000元,小儿子承担了5000元,大儿子一个人却承担了2万多。我觉得这个不太合理,我这个骨折是在和小儿媳吵架的时候弄去的,要付钱的话也要小儿子来承担多的那一份,至少也要三个兄弟平分这个医疗费。”
据了解,当时小儿子为了支付医疗费多少的问题与其他两个哥哥的关系闹得很僵。现在,徐奶奶已经出院,即将面临的是居住的问题。大儿子表示:“我老家的那个房子已经很多年了,修了破,破了修,差不多可以定义为危房了。我担心我妈妈住在那里不安全我就好多次向她提出搬到城区跟我一起住,也可以享享清福,但是她就是不肯去。”徐奶奶表示:“我生在哪里我就想住在哪里,住在城市里我反倒不习惯。”见徐奶奶坚定的眼神,笔者联系上了小儿子,小儿子却说:“分家时,协议上怎么写的就怎么做!”
据悉,二儿子至今未婚,与徐奶奶共同住在大儿子的老房子里,没有稳定收入。徐奶奶对小儿子如此不孝的行为,想讨回一个公道。(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1、徐奶奶在与小儿媳在争执过程中摔伤骨折,若是因为小儿媳的推搡行为导致,那么小儿媳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应负刑事责任。即便小儿媳没有伤害徐奶奶的主观意图不至于构成犯罪的,其仍然应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徐奶奶受伤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小儿媳来承担,若徐奶奶在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适当减轻小儿媳的赔偿责任。
2、关于大儿子尽了主要的赡养责任,而小儿子不尽或少尽赡养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不管是一个子女或多个子女,都应承担相同的赡养义务且各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其他赡养人履行义务为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多个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责任(狭义:仅指赡养费的承担,不包括精神上的扶持)是一种特殊的按份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子女之间的赡养责任是均等的;当其中部分子女丧失赡养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被追诉的情况下,由其他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来替代。有人会问,如果徐奶奶认为大儿子已经尽够了赡养义务,而二儿子经济能力较差,以后只要小儿子一个人来赡养,这样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这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少见,在司法实践中被赡养人一般都会让所有赡养义务人平均承担赡养费用(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除外)。若徐奶奶执意要求其中某一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审判员通常会向其释明“是否放弃对其他子女的赡养诉求,若其选择放弃的,可以不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被赡养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若徐奶奶放弃了对大儿子和二儿子赡养费之支付请求,则不能苛责小儿子承担全部的赡养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将判令小儿子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费用。
另外,虽然《赡养协议》约定,徐奶奶在大儿子的老房子安度晚年。不论徐奶奶是否在协议中签字,徐奶奶仍然享有居住自由,徐奶奶既可以在自有住房居住;也可以要求子女安排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子女须尊重老人之合理居住意愿。但《赡养协议》在子女之间仍然具有约束力,若协议约定由大儿子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的,大儿子仍然负有提供相关经费保障其正常居住条件(包括维修房屋)之义务。
本期律师:倪俊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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