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5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肖菁)慈善机构某基金会委托广告公司办场晚会,晚会办完了,两家却闹到了法院。
基金会迟迟没付20万元尾款,还给广告公司发去一份通知:给我明细,我要知道花的每一分钱用到哪里。而广告公司认为当初合同里并没有约定以明细单作为付款条件,现在晚会已完成,按合同你就应该付清尾款(本报2015年6月曾做报道)。
官司经历一审二审,前几天终审判决出来,基金会败诉。
办完首届浙江老年春晚
基金会和广告公司闹上法庭
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是一个公益性组织,主要资助老年社会福利项目等。2014年,基金会募集善款打算办一台老年春晚。
经过洽谈,基金会确定杭州“倾听名家”广告公司成为该晚会承办方,双方约定费用为50万元。在晚会播出前,基金会分几笔先行支付了30万元给广告公司。
2015年2月10日,晚会在之江饭店举办,被称为首届浙江老年春晚,王馥荔等老一辈艺术家登台献艺。之后电视台也对此进行了转播。
晚会后,关于尾款的支付上出了纠葛。基金会要求广告公司出具清单。广告公司出具了一份包含9个项目的清单,其中劳务费一项有20余万元。基金会又提出要求每一分明细,被拒。
2015年3月底,基金会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说晚会开支没有明细,无法向捐赠人交代。广告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基金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
公益机构善款明细的规定
对广告公司有约束力吗
一审基金会败诉,基金会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日前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基金会要履行其支付20万余款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基金会要求明细的理由主要是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有相关定规,善款开支要有明细,以对捐款人有交代。
而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对象是基金会等慈善机构,用以监管其规范运作,而不能要求广告公司也必须履行。
同时,广告公司说既然签了合同,那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合同没有约定要出具明细;况且明星出场费等确实也有点涉及商业机密。
双方的合同
到底有没有效
基金会在一审中说,自己是受骗才和广告公司签合同的,主张合同无效。同时,提出晚会演出粗制滥造。
广告公司辩诉,晚会举办前,关于节目、邀请演员和编排方案等都递交给基金会,基金会没提出异议,彩排期间,基金会也没有对节目、演员提出过任何意见。晚会后来在电视台播放,也说明质量足以达到省级电视台播出水准,当时也有媒体报道赞赏了晚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是2014年10月就开始商谈,基金会在2015年1月和2月分三笔向广告公司支付了5万、10万、15万。可见双方是经过充分磋商的,并且在合作协议(协议于2015年2月6日签订)之前就开始履行协议内容的。所以合同是双方意见的真实表示,不应无效。
基金会在二审中主张双方关系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合作关系应该无效,法院认为基金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终审均认为,基金会要求对方提供活动明细清单,广告公司没有法定义务,也与签订合同的约定不符。基金会应该履行其支付20万余款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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