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在黎明路和惠明路交叉口的流动装修队大多没有资质。蒋文广摄
浙江在线01月12日讯 房屋装修,把业务交给一个工人,这个工人又叫了两个人来,结果叫来的两个人,其中一个把另一个人的右眼弄瞎了。
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房主为此承担20%责任。
以往,我市还发生诸如空调安装工坠楼身亡之类的事故,房主都难逃责任。
临近年关,外墙清洗等各种高风险的事情又多了,在找人做事时该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提醒,市民在对外发包装修装潢工程时,需要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其次,明确承包人需将工程交给具备装修资质工作人员施工,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右眼被工友误伤房东成被告
郑女士在平阳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10月,房开公司交付该房。
同年11月初,木工叶某承接了业主郑女士家的装修业务,因担心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叶某又给金某、林某打了电话:“我在平阳刚接了装修的业务,200元一天,你们来不来?”一听有活干,金、林二人爽快答应。之后,三人按约共同在郑女士家进行木工装修。11月23日,意外发生了。
当天,林某正用钉枪钉天花板木架,金某正在林某下方做木工。结果林某扣动扳机时,一枪打在了木结上,钉子又快速反弹,一下就刺进了金某的右眼。
金某当即痛苦不堪。经鉴定,金某右角膜穿通伤,右虹膜离断,右玻璃体出血,已构成八级伤残。金某的右眼基本丧失视力,导致今后无法从事正常的木工劳动,这对他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为此,金某要求叶某、林某和郑女士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然而三人仅各向金某支付4000元,共计1.2万元。为讨个说法,金某将叶某等三人告上法庭,索赔15.1万元。
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金某认为自己受雇于叶某,他同叶某之间为雇佣关系,金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叶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作为原告金某右眼受伤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房主明知叶某不具备装修资质,仍将装修业务承包给他,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赔偿责任。”金某的代理律师逐一指出三名被告的民事责任。
对于金某所称的雇佣关系,叶某予以否认:“我和金某不是雇佣关系,平时都是各做各的,有需要时也都会喊对方过来一起做,况且这次工资都是跟房主拿的,也不是我发的。”
房主郑女士则称:“装修的事我只交给叶某做,我不知道他还喊了别人,我的确没有要求查看叶某的木工证,也不知道他有没有,让我赔这么多钱,我可没有。”
林某对于误伤原告金某一事心怀内疚,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房主选无资质工人存在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和林某经叶某介绍为郑女士提供装修服务,他们三人均以自有的劳动工具,各凭自己的劳动技能为被告郑女士服务,其工作方式、方法不受其他被告限制,相互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对其他人提供的劳务负责,并且以每人实际出工数量计算总报酬,因此,郑女士与原告金某、被告叶某、被告林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以确定为共同承揽关系。
林某作为多年从事木工装修的从业者,应该知道使用气钉枪时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但其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金某受伤,应负50%的赔偿责任。
叶某虽对损害的造成无过错,但作为共同承揽人,在完成承揽过程中总目标与原告金某是相同的,即是交付工作成果给被告郑女士并获取报酬,与原告金某存在共同利益,应给予经济补偿,应负30%的赔偿责任。
郑女士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在选任无装修资质的工人从事装修工作时,存在过失,应负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认定原告金某的合理损失后,判决被告林某、叶某、郑女士分别赔偿原告金某7.1万元、4.1万元和2.6万元,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施工队”自曝没资质一样不缺活
记者注意到,市区特警桥等地,汇聚多支“马路施工队”。他们少时几十人,多时上百人,成群结队守候等待活干。粉刷外墙、油漆、铺设地板等各种活,他们几乎没有不接的。
昨天,尽管天下着雨,但记者以顾客身份打听墙壁粉刷价格时,一些原本在屋檐底下避雨的工人,迅速涌出将记者围住。
梁师傅是一名油漆工,也是“马路施工队”的一员,他坦言,并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旁边一些工人也纷纷摇头称,像他们这边的工人,肯定没有资质。如果想要资质,可以找大型装修公司,不过后者价格要高很多。
“像我们这些小打小闹的,也基本上不签合同。”梁师傅补充说,一般都是提前谈好价格,做完再付钱。除了一些市民需要帮忙时直接叫他们,平时,也有些正规装修公司因为人手不够找他们。有时,是大伙儿间有活相互介绍。
而在记者随机采访中,正在装修房子的市民小肖称,出事毕竟是小概率的事情,他没想过找装修工时,一定要找有资质的。持小肖这种观点的受访者不在少数。
市民找工人该如何规避风险?
“上述案件中,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那郑女士需要承担的责任将更大。”业内人士指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承担的风险不一样。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但如果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指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情还得具体分析。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召认为,市民郑女士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因选任无装修资质的人员存在过失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在对外发包装修装潢工程时,首先需要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第二,明确承包人需将工程交给具备装修资质工作人员施工。即使将装修装潢工程交给专业装潢公司在协议中也需要注意以上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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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苍南马站的李某在当地一宾馆三楼维修空调时坠楼身亡。事发时,他36岁的儿子同在三楼,拉了他但是没有拉住,目睹了坠落过程。警方初步调查认为,死者是失足滑落。最终,死者家属已与宾馆方面达成赔偿协议,由宾馆方面支付38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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