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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粗钢产能五年压减1亿至1.5亿吨
2016年02月05日 05:03:35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新华社记者 华晔迪 安娜 王文迪

   浙江在线02月05日讯 钢铁业的过剩产能怎么去?去哪些?债务怎么办?人员如何安置?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要求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画出了清晰的去产能“路线图”。

  五类过剩产能须依法关停

  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意见设置了这五条红线,凡是有一项不达标的钢铁产能必须退出。

  “这是国务院首度明确划定关停退出范围。”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根据意见,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能耗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这两类企业如果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要依法关停退出。

  关于技术红线,意见指出,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

  各地政府、国资委负总责

  明确了任务和目标,具体如何实施?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十六字原则,此番意见重申相关原则,并明确提出,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并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钢铁企业的属性非常复杂,包括民营企业、中央企业等多种属性。保证去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缺一不可。”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说。

  根据从地方两会上传递出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去“僵尸企业”成为河北、内蒙古等近20个省份的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话题,多个地方将清理“僵尸企业”视作去产能的“牛鼻子”。

  多项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中央支持”在此番“路线图”中得到充分体现。意见明确加强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的政策措施。

  职工安置被视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意见如此强调。

  意见提出四方面措施,包括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缓解职工分流压力;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意见特别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首度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将用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明确,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

  对于各界关注的债务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

标签: 钢铁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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