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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热议P2P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应驱除"李鬼"
2016年02月18日 21:02:47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记者/吴振宇
【摘要】 今天上午,在省政协第十九次“浙江政协·民生论坛”上,省政协委员、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界别群众代表围绕“P2P监管问题与对策”展开探讨。
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2月1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吴振宇 编辑/马丽红)P2P金融本是个人与个人的小额借贷交易。但前不久,“e租宝”打着P2P的幌子,疯狂吸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90多万名,目前本金难追回。该案不仅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也为P2P金融未来发展蒙上了阴影,加强对P2P的行业监管成为业界和投资者日益强烈的呼声。

  今天上午,在省政协第十九次“浙江政协·民生论坛”上,省政协委员、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界别群众代表围绕“P2P监管问题与对策”展开探讨。

  让P2P回归“信息中介”

  目前,杭州致力于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之都,大批在校生从事互联网创业。这引起了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和软件学院党委书记冯雁对P2P的关注。

  “P2P平台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全社会创业创新的环境。”冯雁指出,目前,P2P平台在“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属性上还存在着模糊。

  与众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手段一样,P2P模式最初源于英美,其初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让借贷双方直接沟通,目的是省去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仅仅是“信息中介”的角色。

  省政协委员、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高级督察俞炯玲指出,当P2P进入中国后,推出了保底、保证金、抵押等多种形式,呈现出传统金融的“信用中介”特质。“尽管我们仍然将其称为P2P,但实际上更类似于‘网络银行’。”俞炯玲说。

  近年来,P2P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11月,全国范围内网络借贷平台达到3300多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覆盖面的缺失。然而,一批P2P平台盲目追求业务扩张,忽略金融业务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管理,最终出现违法经营、债务违约。

  俞炯玲等与会的委员和界别群众代表认为,应该还原P2P的“信息中介”身份。俞炯玲特别建议出台规定,P2P平台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构造资金池,不能自身做担保、自融、发放贷款和分拆融资项目期限,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由资质明确的第三方托管,从而将P2P平台真正构建成以信息无碍交流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平台。

  互联网创新应驱除“李鬼”

  省政协委员、致公党杭州市委专职副主委吴静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对涉及P2P、网络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尚未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准入门槛,导致网贷公司的违约风险大幅增加。

  界别群众代表熊伟是一名互联网金融业的资深从业者。据熊伟了解,目前全省约有300多家互联网金融P2P企业,约有一半在杭州,其中100多家企业加入了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去年以来,协会有将近一半的P2P企业因为经营困难,交不起2万到5万块钱的会费,还有很多企业主动退会。”熊伟认为,未来一到两年内,将会有大批P2P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行业的发展要坚守底线,明确价值和原则。”熊伟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点是年轻化、分散化、小额化。一些“李鬼”以P2P之名非法集资,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较为集中地侵害中老年群体,体现出“老年化、大额化、集中化”特点,与互联网金融特点和精神是完全相违背的。因此,时间久了,“‘李鬼’终究会现形。”

  “对于P2P行业而言,借款者的信用评估结果不仅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也影响着整个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用。”俞炯玲还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覆盖面广、评价准确的征信体系,P2P行业仅仅靠碎片化的信息和准银行化的传统线下风控手段开展业务,那么就完全将自身优势变成了劣势,失去了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金融监管力量亟待补充

  银监会于去年12月28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的实行有利于解决一人多贷、信息数据不共享、行业之信息不充分、不透明等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省政协委员、中信证券浙江机构金融部执行总监石正华建议,浙江相关行业监管细则尽快落地,以便有具体规范执行。与此同时,建立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我省建设公共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金融业态是浙江的显著优势,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的课题,但通过加强规范和监管,促进浙江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为全国树立品牌。”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指出,金融监管专业性强,监管任务繁重,相比之下地方金融监管力量仍然非常薄弱。目前我省县一级政府机关并没有独立的金融办,基层监管压力依然较大。

  省政协委员、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露霞认为,在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参与监管。省政协委员、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袁小强也提出,政府监管部门在细化监管手段的同时,应帮助行业协会建立具体规则,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升行业自律能力。

  “P2P是个新生事物,对P2P的监管无论从认识上还是从制度上都有个完善的过程。同时,又由于P2P是个跨界的产物,因此要管好它,仅靠一个监管机构是不够的。”俞炯玲说。

责任编辑: 马丽红

标签: 互联网|金融|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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