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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嫁女” 拥有美国绿卡 能否享受村土地补偿费
乐清法院:并未在户籍所在村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生产活动,不予支持
2016年02月25日 09:37:26 来源: 温州晚报 纪承伟 张银燕

   浙江在线02月25日讯 某女子拥有美国绿卡,但是户籍在乐清,当她所在的村集体有土地出让金分配时,该女子有权分到吗?

  该女子姓陈,乐清北白象某村人。2005年间,她与居住在美国的一华侨结婚而旅居美国,2006年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不过,陈某的户籍尚在乐清某村,其间偶有回乡探亲、经商。

  乐清市北白象某村曾有两个地块出让。2010年,该村两地块出让金返回分配款到位,村委会决定将出让金发放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年6月25日,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两地块返回金分配方案。陈某不符合分配方案条件,村委会不给予陈某发放土地补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14年12月,陈某向乐清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村委会应给付陈某土地补偿款8万元。

  村委会不服,起诉至乐清法院柳市法庭,要求判令不予支付该女子土地补偿款8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陈某称,自己在该村出生,而且一直是农业户口,系该村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她说,自己虽取得美国居住权,但每年回国生活数月,现仍为中国国籍,仍为原告村民,并未放弃其作为原告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依法有权享有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陈某仅户籍登记在原告村,2005年间陈某与在美国的华侨结婚并居住生活在美国,且已于2006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并在美国享有了该国与其永久居留权相符的相关权益,陈某也没有在原告村处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生产活动,且陈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参与村一、二轮土地承包的事实。

  因此,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最终判决,原告村村民委员会不予支付陈某土地补偿款8万元。

标签: 土地补偿费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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