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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强奸女子被刺伤 索要医疗费未果报警反被捕
2016年03月01日 09:13:11 来源: 台州晚报 颜敏丹

   浙江在线03月01日讯 临海男子胡某报警称被一女子刺成重伤。可事实的真相是,他打算强奸少女,遭到防卫不慎被捅伤,因医药费协商未果报警。近日,临海法院审理了这起强奸案,胡某、王某分别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

  胡某原先在杜桥一家眼镜厂打工,辞职之前,他与同事王某商量欲约一女子出来喝酒。王某和同厂的17岁女子即被害人马某关系较好,便叫了马某出来。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0月4日凌晨,胡某、王某将马某约到杜桥镇吃烧烤。中途,胡某产生邪念,使劲劝马某喝酒,岂料马某酒量好,没有如愿被灌醉。胡某“贼心不死”,又设下圈套带马某到宾馆,和王某约定先由胡某与马某发生关系。期间,为了防止马某打电话求救,王某将马某的手机带出房间调成飞行模式,并守在房门外。

  胡某试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了马某的强烈反抗。混乱之中,马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胡某的腹部,随即逃离现场。胡某住院医疗费花去一万多元。马某看在同事的面子上去探望,胡某立即要求马某支付其医药费,而马某表示经济状况有限,只同意出1500元。

  双方协商无果,胡某竟然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胡某在被刺原因上一直含糊其辞。警察询问马某,马某将胡某、王某二人意图强奸一事说了出来。警方查明上述事实之后,将胡某以涉嫌强奸罪为由拘留。这下,胡某傻眼了,后悔不迭。2016年1月7日上午,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承办法官表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同时,法官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之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马某反抗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标签: 施暴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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