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4日讯 分居9年的夫妻再见面时,竟是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告他俩的,是男方的“恋人”——这是昨天鹿城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的原被告三人。他们之间究竟是怎么样的关系?究竟为何对簿公堂?且听老师伯来说一说:
事情要从2004年说起。2004年9月6日,28岁的温州小伙小向和26岁的姑娘小倩登记结婚。
“婚后他一直沉迷于网络不务正业。”小倩说,两人于2007年正式分居,考虑到孩子还小,没有去办离婚手续,小向搬出去租住在外。
2009年开始,两人再无联系。也就在这一年,小向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22岁的小林,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小向说,2010年,他和朋友承包了一家大排档,经营比较缺钱,小林知道了,表示愿意投资。
2010年开始至2013年,小向陆续向小林借款,除了还过一次5250元外,欠款加起来共有72.7万余元,小向给小林打了不少欠条,都没有算利息。
“我们俩是谈恋爱,所以没有约定利息。”坐在原告席上的小林说,在交往中她不知道小向是已婚男人,小向还伪造了身份证改了年龄和她交往。她认为小向不但骗了她的感情,还骗了她的钱。
小林后来知道小向已婚又有孩子,就想把钱要回来,但多次讨要无果。
2015年12月9日,小林将小向及其妻子小倩一并起诉到法院,认为这70多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上,小向说,这些借款有部分是代小林炒股亏的,有些钱用到平时和小林交往的开销中去了。其中有一笔34.3万元的借款其实是双方投资亏损的,考虑到两个人当时感情很好,甚至今后双方可能共同组建家庭,他才愿意独自承担损失,给小林打了欠条。
坐在被告席上的小倩说,这70多万元的债务和她无关,两口子分居9年了,7年没有联系,根本不知道丈夫在外面有恋人,只知道他在外面欠了钱。
小向开口为妻子说了一句话:“我们早就分居了,这债让她一起承担没道理。”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小林和小向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虽然发生在小向和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结合小向和小林的恋爱关系,可以认定借款人夫妻并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涉案借款也非用于借款人小向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小林要求小向的妻子小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鹿城法院一审宣判小向偿还小林借款72.7万余元及利息。(文中系化名)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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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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