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7日讯 王某、陈某等6人万万没有想到,他们在临海市永丰镇新四村豆岙自然村原新四小学非法加工点从事硅片酸洗提炼银的生产,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经查,该非法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未建设配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呈酸性,且含重金属成分(以铜、铅为主)。王某、陈某等6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移送临海市公安局。6个月后,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万元;其余5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案件回顾】
“厂区西侧水沟水样、厂区下游水沟水样PH值、铅、铜项目超标。其中,集水池中的废水,铅指标为12.9mg/L,超过排放标准11倍;铜指标为234mg/L,超过排放标准467倍。”这是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永丰镇新四村豆岙自然村原新四小学非法加工点采集水样的检测结论。
显然,该非法加工点的生产废水已严重威胁到周边环境。
这起案件要从2014年4月18日说起。当天,临海市环保局接到永丰镇政府的举报,反映在永丰镇新四村豆岙自然村原新四小学有一个非法加工点,主要从事硅片酸洗提炼银的生产,存在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等情况,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当天上午9时许,临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生产已经停止,作业工人已被当地派出所带走。”临海市环保局西部管理所所长陈亮介绍,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勘察、采集。
当时,生产车间西侧堆放着近400袋原材料,每袋重约30斤,生产车间内有8个直径约1.2米、高1米的白色塑料桶,其中1个空桶,3个桶内盛有蓝绿色液体,4个桶内装有原材料。在加工点西侧建有一个砖泥结构的集水池,表面水泥抹面,未见防腐涂层,内有约1米深的液体,通过水沟与外面的溪流(外洋坑)相连。
“我们用PH试纸对桶中的蓝绿色液体和水池中的液体逐一进行检测,试纸均呈红色,显示强酸性。”陈亮说,执法人员分别对集水池、厂区西侧水沟、厂区下游水沟和外洋坑交汇处下游约1米处采集水样,并现场封存,送往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主要就是将硅片通过酸洗工艺处理后,提取出含银的粗成品出售。”现场作业的工人王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自己知道非法褪银是违法行为,但抱有侥幸心理。
【环保罚单】
2014年4月18日,临海市环保局将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发往省环保厅,请示对《检测报告》出具认可意见。
4月28日,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认可《检测报告》。
6月9日,根据相关规定,临海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临海市公安局。
12月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对王某、陈某等6人依法作出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万元;陈某,拘役3个月,罚金1.5万元;张某,拘役3个月,罚金1.5万元;王某甲,拘役2个月,罚金1万元;蒋某,拘役2个月,罚金1万元;王某乙,拘役2个月,罚金1万元。
【执法者说】
临海市环保局宣教法制科负责人:该案中,当事人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污染环境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有些当事人认为只有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是刑事犯罪,实则不然,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哪些是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呢?
“两高解释”介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共计14种情形。本案符合第三种情形,即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废水。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3条指出,对几种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也就是说,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够不上犯罪判刑,也有可能被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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