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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同居男友殴打 何小姐求助市妇联
《反家庭暴力法》同样适用同居关系
2016年03月07日 14:40:34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徐枫

   浙江在线03月07日讯 谈起男朋友孙某,昨天,28岁的市民何小姐落泪了:“他好起来,连洗脚水都帮我倒好;发起脾气来,对我又打又骂。我是被打怕了,真受不了他那火爆性子。”

  何小姐与孙某是大学校友。恋爱之初,孙某对何小姐言听计从,体贴入微,没多久,两人便同居了,过起了甜蜜的二人世界。同居后,孙某频繁跳槽,有时处于无业状态,两人的日常开支基本靠何小姐支撑。失业后孙某情绪不稳定,经常一言不合就动手打何小姐。

  何小姐说,有一阵子她提出要分手,被孙某打了一巴掌,耳膜被打穿孔。孙某还威胁,要把两人的亲密照公布到网上。打完人后,孙某自觉有错,又是赔礼道歉,又是写保证书。何小姐心软了,两人于是又好上一阵子,但暴力事件仍然一再发生。

  去年10月份,何小姐意外怀孕,两人开始商量结婚事宜。筹办婚事过程中,因个性差异,双方家庭意见也不一致,两人又闹了很多矛盾。就在前几天,两人因为一点小事起了争执,孙某冲到何小姐前,不顾她有孕在身,先是掐何小姐脖子,后用拳头击打她的脸部,致使何小姐下门牙脱落,满嘴鲜血。昨天,何小姐忍无可忍,找到市妇联投诉。

  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安抚何小姐,舒缓其情绪,鼓励何小姐勇敢地对男友暴力行为说“不”,及时将何小姐遭受家庭暴力案情报备辖区派出所,并建议何小姐到医院做检查,保存好诊疗记录。

  市妇联通过调查了解,并与当地社区、街道、派出所多方联手,对何小姐和孙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手协议。

  《反家庭暴力法》同样适用同居关系

  陈雷红(市妇联主席)

  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受害者对于遭受家暴都选择了默默忍受,而对于他人遭受家暴,外人也多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选择冷眼旁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面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打破了这个沉默,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依照这法律,学校、医院发现家暴线索,有强制报案义务。这部法律还设立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两道保护盾牌。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而言之,《反家庭暴力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心重视,体现了创新、特色、协调、开放、共享五大发展观念。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实施,让我们每个人为杜绝家庭暴力的产生都能够有所作为。就上述案例来说,同居关系同样适用法律,即使是精神侵害,也算家暴。

  市妇联建议,女性遭受家暴后要做好以下三步工作:一是收集证据。妇女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尽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可报警、司法鉴定伤情,保存好医院伤情检查、医院的病历、证明,以及社区、妇联等部门的上访材料等。如果家暴情形严重,一定要呼救或报警,帮助自己脱离危险处境。二是不可纵容家暴行为。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要勇敢维护自己权利,多途径争取帮助,可通过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妇女保护自身必须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

标签: 家暴 同居 责任编辑: 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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