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有这么一群人,他们专门乔装成“消费者”,眼看超市里的食品马上要过期了,就瞅准时机特意去买这些食品,然后回过头来再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可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也有栽了的时候,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了这样一起案子。
90后男生小刘是陕西人,租住在温州,是一个“打假团”里的成员。去年8月24日,他在市区一家超市发现,货架上的金华火腿生产日期为同年2月24日,上面标明保质期为6个月。他马上意识到,火腿的保质期已经到了。
留了个心眼的小刘等到次日早上超市一开门,就窜进去花268元买了一盒火腿。明知道自己买的第一盒火腿是过期的,他还先后分两次到超市重复购买相同的火腿。买完这三盒刚过期的火腿后,他压根没有打开,立马奔向市监部门,投诉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市监部门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但依旧没有结果。小刘认为超市漠视消费者的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于是他一纸诉讼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80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040元,还要求超市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00元。
超市负责人则觉得自己很委屈:“我还没有来得及清理货架上的过期产品,他(小刘)就过来买了,而且他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购买。我已经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了,我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中,超市向小刘卖火腿时,火腿确实已经超过了标签标明的保质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小刘货款804元。
至于“赔十”的问题,法院认为,十倍赔偿金法则的适用条件是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八项内容。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当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案件中,小刘从始至终没有打开过三盒过期2天的火腿食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过期2天的火腿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小刘货款804元,考虑到小刘起诉前已经到市监部门要求处理,酌情支持由超市承担交通费、误工费200元,驳回了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像小刘这样“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来法院打官司的还真不少。去年该院就受理了9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都是来自湖南茶陵县人左某,他在温州各种小型超市购买红酒、茶叶等产品,以产品标签形式不完善为由主张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十”。最终法院认为,产品标签标注形式的不完善并不存在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也不能证明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情形,不予支持左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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