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因一时疏忽大意,未将作坊蒸汽锅炉内明火熄灭,不仅造成豆腐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自己还将面临10天拘留。
在织里镇晟舍村做豆腐生意的赵某万万没想到,就是这一举动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3月6日23时许,位于吴兴区织里镇晟舍村石路上19号豆腐加工作坊突发火灾。接到报警后,织里消防大队迅速赶赴现场,由于火势被及时扑灭,火灾只是造成加工作坊内豆腐机设备及材料烧毁,与之相邻的6间商铺避免火烧连营。此次火灾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织里消防大队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时发现,起火部位位于一楼加工作坊蒸汽锅炉旁,起火原因为蒸汽锅炉内燃烧的木柴掉落地上后引燃周围可燃物。
当天17时左右,赵某跟往常一样在一楼作坊内做豆腐,豆浆磨好之后放到蒸汽锅炉内煮。因第二天要早起卖豆腐,赵某没熄灭蒸汽锅炉内木柴,就到隔壁房间睡觉去了。当晚23时左右,他被屋外路人的喊叫声惊醒,起床一看,才知道自己的豆腐加工作坊着火了。
因为当时火势很大,赵某用水桶进行灭火根本无济于事,幸亏消防官兵及时赶到将火扑灭。
对于自己过失引发火灾这一事实赵某供认不讳。
由于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织里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李某对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接受处理。
在此,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管,并做到人离火灭。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五十万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构成失火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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