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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男子买到翻新车 退车后再获3倍赔偿
2016年03月12日 12:15:20 来源: 绍兴晚报

  一年多前,绍兴上虞区下管镇的张先生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客车。不料,交车后不久,烦心事来了:他发现车辆右侧副驾驶座椅存在破损,仔细检查后又发现左后门存在油漆修补情况。此后,他踏上了一年多的维权之路。这桩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上虞区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月初,张先生要回了买车钱,退还了车辆,还获赔30万元,按该车型裸车价11万元左右计算,接近获赔3辆长安小客车。

  这是新修正的《消法》实施后绍兴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起案例。

  A

  维权之路

  新车买来才10多天

  发现座椅破损

  车后门油漆修补过

  2014年8月底,张先生在上虞城区一家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长安CS75小型客车(1.8T自动精英型),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由于此款车型销售非常火爆,当时没有现货,张先生为此还向对方额外支付了加急费5000元。车辆价税合计135800元,加上车购置税、保险、上牌等合计158800元。

  当年12月11日,该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从第三人处调剂来这款车,同时通知张先生提车。当年12月12日上午,张先生前去取车,之后办理了车辆登记及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5511.53元。取到车辆12天后,张先生发现车辆右侧副驾驶座椅存在破损,仔细检查后又发现左后门存在油漆修补痕迹。为此,张先生立即与店家进行交涉。

  汽车经销商认为,张先生在提车时已对车辆进行了仔细检查,当时未发现有油漆问题,是满意后才提车上牌的;而且张先生向他们反映后,当即联系第三人,第三人亦及时核实了情况,确认车辆确实补过油漆,但原因无法确定。因而,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在销售时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人认为,提车使用后十几天才反映车辆油漆修补,不排除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亲属或者好友使用造成油漆色差,此类情况确有发生过;车辆从生产到提车仅仅一个月多点时间,根据汽车销售业惯例,该车等同于刚下线的新车,不存在属于旧车或者事故车的可能性。且该车型为热销车型,完全没必要通过欺诈手段达到销售目的;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汽车销售者,当时从第三人处提车时,是当面验车后才付款开回上虞,第三人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欺诈行为。在开回上虞途中的风险不可监控,且该车辆系汽车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先生,故相应的责任不应由第三人承担。

  由于三方协商不成,2015年4月,张先生将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告上了法庭。

  B

  法理解释

  法官为啥这么判?

  6个月内发现瑕疵,赔偿3倍购车款

  消费品6个月内发现瑕疵

  卖方举证

  昨天,办理此案的上虞区人民法院法官朱辉告诉记者,庭审中,三方对车辆左后门油漆存在重新喷涂无异议。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油漆确实存在色差,但只有在特定角度和光线下才能看到,是否重新做过及原因不能确定,可能有二次加工的痕迹。

  “庭审中还发现,车辆交接和提车时,几方都无书面交接确认手续。”朱法官说,这暴露了经营过程中不规范。

  “原告向被告购车自用,应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购买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法官说,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销方没能向法庭提供销售的汽车是完好的证据。”法官告诉说,原告在提车时虽对车辆做了检查,但庭审中各方对车辆瑕疵存在隐蔽性均无异议,而原告又非专业人员,难以当场发现该瑕疵,故被告仍负有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车辆不存在瑕疵的义务。现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机动车不存在瑕疵,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系检查满意合格才提车及不排除原告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油漆修补,缺乏证据证明。

  侵犯知情权和选择权

  是否构成欺诈

  法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费用的3倍。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者,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全新车辆。现被告实际销售给原告的车辆在交付前就已经进行过重新喷漆,外观已存在瑕疵,即不是合同约定的新车。

  被告对于涉案车辆的上述瑕疵在销售时也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被告明知涉案车辆经过维修而未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的行为,已使原告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订立了购车合同,据此应认定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其不存在销售欺诈,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官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一审判处返还原告购车款135800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407400元,提车加急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等23000元,合计430400元。

  被告方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23万元,第三人赔偿张先生7万元。目前,赔偿款已履行。

  C

  一起学习

  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需要擦亮眼

  购车合同更要看仔细

  昨天,记者从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人处了解到,2015年,上虞区汽车消费投诉达60起。据介绍,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问题上,但汽车等大宗商品维权难,究竟难在什么地方?该负责人说,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从购买到售后等一系列环节中,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旦出现纠纷,责任难以界定,要厘清责任,则需进行检测、鉴定,而高昂的检测、鉴定费用及时间成本等往往让消费者却步。

  业内资深专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也需擦亮眼,购车合同要看仔细。面对页数众多的合同时,不懂车的消费者难免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哪些要素和字眼才是最关键的?消费者不要被繁杂的协议内容给迷惑了。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应明确所购车型、价格、购买日期、提车日期、质量责任、“三包”期限、“三包”详细内容等具体条款;新车、二手车、试驾试乘车都各有不同。

  二是要完善售后服务条款,要写明质保周期,首保是否免费、首保里程多少;小保养、大保养费用如何计算等;

  三是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书面协议应明晰双方权责,不能泛泛而谈,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难解难分。

标签: 责任编辑: 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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