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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弩猎鸭,鸭没打着人被拘
2016年03月14日 10:42:28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朱一红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3月12日,东阳市一名年过半百的卢姓男子为了抓鸭,跑了过鸭子就取弩来对付,结果鸭子没打着,自己却“赔”了进去。因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3月13日晚,卢某被东阳警方行政拘留3日。

  卢某是东阳白云街道人。3月12日下午1时许,卢某带着一个朋友前往义乌花溪一个农庄抓鱼。他看到农庄里养鸭后,他又有了新想法。“我们就想向老板买几只鸭子,老板说我们自己想办法抓。”

  不过,野外抓鸭难度不小,卢某与朋友费了不少力气,还是一无所获。卢某想到前几年买回家里藏着的一把弩,便回家取了那把弩,到农庄开始打鸭子。可花了一个多小时,带去的“弹药”打完了,他们还是两手空空。下午4时许,卢某带着弩失望而归。

  卢某没有想到,自己带着弩外出的一幕恰好被人看见,并报告给了公安机关。3月13日下午,卢某接到吴宁派出所传唤。

  “我也知道弩是管制的,但没想到这么严重,买来是比较好奇感觉好玩,平时放在家里是不拿出来。”卢某交代,那把弩是三四年前他到巍山玩无意间看到一老头在玩时,花了1000元钱从老头处转手来的,他也知道弩不能买卖拥有,但没想过为此还要被拘留。

  警方介绍,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和购买,生产、买卖和收藏弩已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我国《刑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同时呼吁,碰到有人买卖、使用、收藏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标签: 管制物品 弩 责任编辑: 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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