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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实施“国五”标准 进口销售登记都有新规定
2016年03月17日 10:43:57 来源: 浙江法制报 王索妮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和原有的“国四”排放标准相比,机动车“国五”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排放控制的要求,其中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严格了25%到28%,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严格了82%,并且增加了污染物控制的新指标——颗粒物粒子的数量。另外,“国四”标准中规定1000克的汽油中含硫量是50毫克,而在“国五”标准中硫含量只有10毫克。

  近期买卖车辆的人尤其要注意,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省的“国四”标准的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标签: 排放|国五|销售登记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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