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历经3年,全省大批违法建筑得到处置,剩下的都是真正难啃的硬骨头、难拔的“钉子户”。
记者在基层调查暗访,发现对于部分“缓拆”的违法建筑,各地标准不统一、认定流程不规范、后续处置办法不明晰,少数地方甚至滥用“缓拆”政策,将其当成“挡箭牌”,不正常的“缓拆”现象影响了全省“三改一拆”工作深入有效推进。
“三改一拆”,拆到深处是公平。
2016年,全省各地都将“三改一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攻坚期的新任务——“找短板、补短板”上。如何进一步规范“缓拆”,各地目前存在的“缓拆”后遗症怎么解决,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
“缓拆”标准五花八门
某些企业扩建厂房明明属于违建,却被冠以“生产性临时用房”允许“缓拆”;有些村干部家的多处宅院明明属于“一户多宅”,却因挂上“农家乐发展经济”的旗号逃避了处理……违建被认定为“缓拆”的原因很多,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各地对政策执行的差异。
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复杂,不能“一刀切”,我省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的“缓拆”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乡村违法建筑“缓拆”的情形,则赋予了各地一定的权力,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这一规定,本意是希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处置违建时兼顾公平。但后来全省各地出台的违建处置办法中,一些地方“缓拆”范围过大、“缓拆”标准过宽、“缓拆”期限过长等问题频频出现。
个别地区以前出台的“缓拆”政策对工业厂房的要求十分宽松,即使是位于“蓝线”(即溪流、河道等)控制范围内的违建工业厂房,只要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在承诺规划实施需要时无偿征迁的前提下,即可暂缓拆除。
有些地方则对“缓拆”进行了自我“发挥”,对涉及企业甚至住宅小区里居民利用专属空间搭建的违建,有专门的暂缓拆除规定。也就是说,当地居民自建的阳光房也可“缓拆”。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1月底,全省缓拆违建总占地面积1187.5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42.06万平方米,土地类型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应拆不拆怎能公平
让执法更人性化,“缓拆”有其必要性,但各地“缓拆”标准如此不统一,难免会让百姓感觉拆得不公平。
违建拆不掉,也无法实现以拆促转,倒逼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先进产能的优化更是可望不可及。
随着“三改一拆”向纵深推进,“缓拆”违建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各地“缓拆”政策存在弹性,给部分难啃的拆违“硬骨头”套上了“缓拆”的帽子,阻碍了乡村转型发展。如果“缓拆”没有后续处置办法,无疑降低了违建者的违法成本。
有些地方因“缓拆”违建迟迟得不到处置,耽误了当地拆后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影响当地整体环境提升和经济发展,甚至还可能拖慢重大民生工程的进程。
本报曾报道某村一违法建筑侵占村道和河道。然而,该房屋违法部分拆除后,会对合法部分的安全造成影响,因此被当地认定为“缓拆”。由于房屋侵占村道、河道,按规定属于“必拆”的情形。
对“缓拆”与“必拆”之间的矛盾,省“三改一拆”办表示:“符合‘必拆’情形的违法建筑,不可列入‘缓拆’。”
清理“缓拆”要出实招
对各地较为随意放宽的“缓拆”违建,明确标准已刻不容缓。
2015年10月,省“三改一拆”办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处置缓拆违法建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缓拆的范围、缓拆的标准。
根据该通知,今后,下列存量违法建筑不得列入缓拆范围:非法占用耕地的违建;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的违建;影响省、市、县重大工程建设的违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建;规模较大、时间较长、影响恶劣,被群众举报,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地方新闻媒体连续曝光2次及以上的违建;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此外,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以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也不得列入“缓拆”范围。
根据我省统一部署,各地正把此项整治作为深入推进拆改工作的重要突破口来抓,确保重点区域、重点类型无存量违建。
金华市今年提出要全面清理“缓拆”违建,突出改用结合;海宁市排出攻坚推进违建处置计划,一季度要完成14.5万平方米“缓拆”存量违建的处置工作……
对于符合“缓拆”条件的违法建筑,也不意味着可以一缓再缓。各地已在排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加快予以处置到位,不能以缓代拆。
今年3月底前,各地将列出“缓拆”违建的项目清单,逐一录入全省信息系统,实行逐一登记、逐一销号;6月底前,各地将进行全面整改,该拆的拆、该罚的罚、该没收的没收、该补证的补证,基本完成“缓拆”清理,特别是对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缓拆”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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