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2日讯 现如今,人们出游的方式很多,不少人喜欢通过网上发布活动公告、自发报名加入的方式组织一批“驴友”外出游玩,但在出游过程中,一旦有“驴友”发生意外,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海宁“驴友”阿峰夫妇随20多名“驴友”去天台九龙潭溯溪时,不幸发生意外,阿峰滑入水潭中,不幸溺亡。事后,阿峰的家属认为这次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海宁市登山协会和两名领队应对阿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将其一并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1万余元。
昨天下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此案经海宁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官表示,由于此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
结伴出游不幸溺亡
阿峰遇难前,在海宁也算得上是一名“老驴”了,爱好登山、漂流、游泳等,曾和海宁市登山协会的很多“驴友”参加过很多自助游。
2014年6月的一天,海宁市登山协会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去浙江天台大柳溪溯溪的活动通知(后地点改成浙江天台九龙潭),阿峰看后非常激动,和家属当即报名参加。活动前,登山协会组织了行前会议,向参与者介绍了溯溪等户外活动和相关注意事项。
同年6月29日,阿峰和20多位“驴友”出发了。当天活动的领队是阿风和阿路,阿路负责带路,阿风负责队伍的收尾。
当天下午1点多,他们行至山脚的一处水潭上方,阿峰和部分队员选择从溪水中斜躺着滑入水潭。这时,意外发生了,阿峰滑入水潭后在游向对岸的过程中沉入水潭,随行队员们发现不对劲立马采取措施,阿路跳入水潭将阿峰拉上岸,阿路、阿风和随行的两位护士队员对阿峰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其他“驴友”赶紧拨打110和120。
遗憾的是,阿峰送至医院仍不治身亡。医院推断,死亡原因系溺水致呼吸系统衰竭。
家属诉求全被驳回
事后,阿峰的家属阿丽非常悲痛,遂将活动的组织者海宁市登山协会及当天的领队阿风、阿路告上法庭。
阿丽起诉说,当时正值江南雨季,水潭水位上升,“领队没有考虑到滑下水潭的危险性,没有提醒阿峰穿救生衣,也没有在下滑时准备绳索等防护设备,所以发生了悲剧,我要求两领队和登山协会共同赔偿损失41万余元。”
“从溪水中滑入水潭是阿峰自己的选择,他也没有向领队要求穿救生衣,他是会游泳的,我们在他遇难时的救助也是及时的,这次事故是一个意外。”庭审时,被告也觉得很委屈。
海宁法院一审此案,驳回了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中院。2016年3月,嘉兴中院对此案维持原判。
被告为何无需赔偿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登山协会是活动的组织者,被告阿路和阿风是活动的领队,应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三被告则认为,本活动是自助式的“驴友”户外活动,阿峰本身也会游泳,其在游泳过程中溺亡,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驴友”在户外活动时发生意外,责任究竟该如何承担呢?在本案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三被告是否需要对阿峰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阿峰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溯溪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采取绳索防护;登山协会虽是本次溯溪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登山协会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也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为“驴友”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当阿峰发生不幸时,被告领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虽然最后阿峰因抢救无效死亡,但“驴友”们已尽到伙伴救助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三被告在阿峰遇难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故无需赔偿。“参加类似户外活动时‘驴友’要登记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好出行线路和时间。在活动的过程中,不要为图一时刺激,挑战危险项目。‘驴友’们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途中互相帮助,尽量降低活动风险。”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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