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1日讯 记者从宁波海事局获悉,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下月1日起实施,作为长三角核心港口,宁波舟山港首批执行。根据要求,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的燃油标准由现在的每100克燃油硫含量小于3.5克,降低为小于0.5克。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覆盖上海、南通、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区为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
根据《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自4月1日起,正式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宁波舟山港区域率先启动第一阶段措施,即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情况后,第二阶段的要求更为严格,最终实现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宁波海事局表示,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降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是为了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测算,全面控排以后,船舶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可减少65%,颗粒物排放可减少30%。
据了解,每年进出宁波海域的远洋船舶有2万多艘,近海及内河船只20多万艘。此次控排,对小型船舶影响不大。大型船舶使用的油品由于没有达到排放标准,在靠岸期间必须换上符合标准的油品。在政策缓冲期两个月后,宁波海事局将现场抽查供油单证和换油记录,同时提取油品进行硫含量检测。“一旦发现排放超标,将根据相关法律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宁波海事局新闻发言人杨卫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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