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1日讯 (钱江晚报席维花)原本只想进别人家搞点小破坏、恶作剧,没想到却因此招来牢狱之灾。
余某和程某是同村人,却因之前在一起打工时拌了几句口舌,成了一对冤家。余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
一天,余某无意中拾得程某遗失的钥匙,便灵机一动偷偷的配了一把自己留着,想着什么时候可以进程某家搞点小破坏报复下。因为程某时常外出打工,家中无人,这给余某造就了绝佳的机会。据余某交代,2014年11月以来,他多次趁程某外出打工,偷偷翻墙进入程某院内,用早就准备好的钥匙开锁侵入程某家,用稀释的农药水和灶灰等泼洒在程某的衣物和被褥上。余某之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余某适用禁制令,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程某同意,禁止余某进入程某家中。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欧美国家对住宅奉行的原则,在我国也同样奉行着这样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亦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谓“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所谓“侵入”,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私产逐渐重视起来,法律对于住宅不得侵入的规定,更好地起到了保护住宅的作用。毕竟,住宅是家的象征,安全才是“家”的实质。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404 Not Found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