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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匿名代号,一对一单线联系 保护举报人浙江有高招
2016年04月14日 05:41:40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

   浙江在线04月14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谍战片中,“代号”和“单线联系”是两个高频词。在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一起职务犯罪案线索后,张某收到了一个“hz160106”的代号和一对一的单线联系人——举报中心检察官。像这样的“一人一号”,确保了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处理中不会走漏举报人身份信息。

  反腐工作,离不开群众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最近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6853起,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3268起,占47.7%,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有1194件。近年来,群众举报日益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后援团”,而如何进一步保护和奖励举报人,成为我省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请放心:

  举报人只是个“代码”

  检察官单线联系

  4月13日,记者来到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在这里,全省检察机关举报电话“12309”由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和反馈。而在另一个区域,工作人员正对刚收到的一起网络举报信息进行录入。举报人通过网络举报省某公司负责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工作人员将举报信息录入专用电脑,登录举报线索处理系统,详细填写《网络举报信息表》。记者看到,打印出来的信息表只有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举报内容,并不涉及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在线索移交过程中,就连审批领导也看不到举报人的信息。”工作人员说。

  为防止举报人身份泄密,从2011年起,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首推实名举报代号制和单线联系制。也就是说,实名举报后,检察机关将为举报人设定代码并指定一名检察官单线联系。

  在交办、转办举报线索材料时,检察官会隐去举报人真实身份,案件侦办部门只能看到一个代号。如果需要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信息,必须通过他单线联系的检察官。举报人和办案检察官在预定的时间、地点秘密会面,并当场制作相关笔录。如果举报人不同意公布身份,单线联系的检察官不会把他的身份信息透露给侦办部门。

  与此同时,省检察院举报中心指派专人对实名举报线索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办进程和结果。如果因为缺少证据等原因难以在短时期内查办的案件,举报中心会将线索信息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存入举报线索信息资料库,进行线索经营,条件成熟时检察机关会再启动查办程序。

  有奖励:

  举报立功获重奖

  奖金最高50万元

  去年12月,温州市瓯海区的曹某因为举报一起挪用公款案,及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3万余元,瓯海区检察院为他颁发了10万余元奖金。

  此前,瓯海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一封来自曹某的实名举报信,举报温州公路管理局委派到温州交通建设集团任副董事长的田某,伙同集团下属企业某驾校总经理杨某,挪用公款158万余元。这封实名举报信立刻引起了当地市、区两级检察院举报中心的高度重视,初步核实后将该线索转至瓯海区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处。

  经反贪部门查明,田某伙同杨某共同挪用公款123万余元。去年9月6日,瓯海区法院以田某、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杨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赃款123万余元被全部追回。

  根据《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瓯海区检察院依法予以曹某奖励。这是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发放数额最大的一笔举报奖励资金。

  据了解,根据我省《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有关规定,每案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奖金最高可达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最高奖金不受此限。而根据2014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此次发布的《若干规定》再次明确,举报人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加保险:

  法律护航举报人

  严查10种“打击报复”

  据省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种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占比不到30%。

  “我省的实名举报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涉农职务犯罪,另一类是渎职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亏损。实名举报占举报总量的比例不高,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省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说,她曾经遇到过一起举报案件,某县级市一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该部门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举报内容很详细,可查性也很强。但举报人不肯实名举报,而是委托律师接触检察机关。“经过查证,该举报内容真实,多名被举报人受到了刑事追究。”她说。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名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联系到举报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可查价值。而匿名举报,检察机关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同时也难以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这次《若干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10种“打击报复”情形,让举报人能够得到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好的保护。

  “这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鼓励实名举报,也为司法机关打击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提供了依据。”省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比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由于此类报复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比较难界定。这一点,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加以重视和完善。

  目前,全省各级检察院都设立了举报中心,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拨打12309举报电话或登录检察机关举报网站等方式向举报中心提供职务犯罪线索。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省检察院管辖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管辖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处级以下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基层检察院管辖,这既方便举报,也提高了举报效率。另外,检察机关鼓励实名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标签: 匿名|举报人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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