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因涉嫌虚开发票对某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信誓旦旦地解释公司财务规范,所有业务真实,绝无提供或接受虚假发票之说,并把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查看。检查人员通过核查该公司与另一涉嫌虚开发票的某公司及相关人员之间所有的合同协议及账户资金流往来并结合该公司的经营特点,层层抽丝剥茧,最终证实该公司通过虚构接受另一公司劳务派遣业务方式,从另一公司开取“劳务费”、“代理费”发票9份入账,涉及金额203万元并从中套取公司资金195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本公司股东红利等违法事实。该公司采取虚开发票入账手段一方面编造虚假费用,达到逃避少缴企业所得税或虚增亏损,另一方面借以达到少代扣代缴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目的。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责成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并处行政罚款,合计金额73万元。同时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触发刑法有关规定,被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税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虚开发票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衢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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