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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多项政策5月1日起有重大调整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有变化
2016年04月21日 06:20:11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段琼蕾

   浙江在线04月21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任社 记者 段琼蕾) 5月1日起,市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目前为3.7%);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目前为4%)。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今年4月缴费的基数为2688元,所以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1096.8元,45周岁(含)以上1194元。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2015年4月2688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2%(一年645.6元)。

  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市区范围内,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为2520元),目前政策为按上年本市社平的4.5%;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为2820元),目前政策为按上年本市社平的5%。

  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5个县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2015年度个人账户于2016年5月1日凌晨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即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的资金。为什么要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宁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为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从今年2月起,宁波市区已降低职工医保缴费比例2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按9%的比例缴费,职工本人仍按2%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11%的比例缴费。

  “在医保缴费比例下降后,为保持医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之间结构比例平衡,适应宁波老龄化加速的现状,于是从今年5月1日起将适当调整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工作人员解释。

  每年的5月1日,是新医保年度开始的日子。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5月1日起,基本医保多项政策将进行调整: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将调整;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上的支付范围扩大了;中医药门诊抗肿瘤治疗被纳入特殊病种范围等。

  部分自费药品能刷医保

  5月1日起,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都可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只要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治疗或手术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那么该次就医所使用的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医疗服务项目(指在《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和医用材料都可由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目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途已不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项目,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本人购买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等药械和医用材料等,还可以用于打疫苗。

  宁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政策调整也是为了使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就医购药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从2016年5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从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中结转上一年度职工医保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也就不会再将这部分资金划到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中,该笔资金继续留存于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中,用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就医购药消费。

  同时,工作人员提醒,工伤、生育、美容手术等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不能在医保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购买前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外配处方;仍要继续执行“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等用药规定。

  另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配制中药膏方,膏方内的各味中药饮片应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中药抗癌纳入特殊病种范围

  5月1日起,宁波将中医药门诊抗肿瘤治疗纳入特殊病种范围,扩大了恶性肿瘤治疗纳入特殊病种的治疗项目范围。

  恶性肿瘤下列项目的门诊治疗,可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另外,宁波又将两类精神类疾病: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纳入特殊病种治疗范围,这将有效提高这两类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5月1日起,门诊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相关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医保待遇;住院进行这些项目治疗的按一般住院待遇结算(即住院治疗时不论是否属特病治疗项目,均按一般住院待遇结算)。

  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标准。这样也使宁波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待遇范围相统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分级诊疗政策要求,引导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有序就医,

  5月1日起,在宁波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转外地就医医疗费个人负担,由原来的个人先自付一部分调整为实行个人承担比例直接提高。

  如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及杭州主城区的省、市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就医时,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在宁波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等。

  宁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提醒参保人员注意: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医保核准手续的,5月1日起可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其中,原办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特殊病种核准的,不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标签: 医保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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