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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7月起正式实施
2016年05月17日 14:49:13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今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通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颁布实施情况。《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告,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共分6章36条。

  《条例》规定人社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信、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工作职责,提出了在市层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解决了管理职能重复交叉、职能不清、多头管理问题。

  企业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直接收益者,《条例》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另外,为切实解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才评价难以衔接的问题,《条例》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协会学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推动企业从评价结果的接受者转变为评价工作的主导者。

  《条例》明确提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对政府部门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益作出了相应安排,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档案;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对民间资金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其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

  《条例》提出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工作,要求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条例》规定政府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培训机构。

  《条例》明确了人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监管责任。同时,《条例》要求对受训者和培训实施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并将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予公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标签: 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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