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蒋慎敏 通讯员 张科顶)4月16日下午4点16分,杭州萧山某学校,正作为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沉浸在一片紧张的考试气氛中。
此时,一间教室中,一位身材高挑、长发披肩的漂亮姑娘从座位上站起,提早交了试卷。不过,姑娘走出教室时,一位监考老师也快步跟了上去,与等候在考场外的考场监管民警一起,将姑娘请到了办公室。
姑娘居然是一名帮人作弊的“枪手”。很快,从她身后,牵扯出了多名涉案人员。
这是自2015年11月1日,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迟到20多分钟的姑娘
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一点都不像
这位长相靓丽的姑娘叫小珍(化名),今年才19岁。她并非是自考考生,而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事实上,当小珍迈入考场,监考老师就已经注意到了她。小珍考试的这间教室并不大,当天下午,只有14名考生在教室内参加考试。小珍是最后一个进入考场的,迟到了20多分钟,几乎是踩着不能进场的点进来的,不由得不让人注意。
更关键的是,她和准考证照片里的长发女孩一点也不像。
监考老师反复问她是否是本人,小珍一口咬定,说照片是好多年前拍的,难免会有不同。为了不影响其他考生,监考老师停止询问,考试一切照常。但走出教室,监考老师就请考场监管民警前来确认。
刚巧,监管民警是一名经验老道的户籍民警。仔细观察后,民警确认其中有问题,不过,慎重起见,他们等到小珍考试结束,再做进一步调查。
“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在民警面前,小珍终于承认,她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并非老师的“周老师”
动起替考的歪脑筋
“她说叫我帮忙,帮她一个朋友考试,她朋友会给一点‘劳务费’。但具体考什么,我之前都不知道。我以为就是平常的期末考试什么的,没有想那么多。”小珍口中的她,是小珍的同学、舍友小青(化名)。
这一天,来代考的不止小珍一人,还有另外两位男同学,连小青自己也是“枪手”之一。
没错,这几个“枪手”都是小青找来的。而幕后的组织者另有其人——杭州另一所高校的一位“周老师”,四张准考证上的考生,都是曾在这所高校就读脱产自考的学生。
“周老师”姓周,但并非是真的老师。今年26岁的周某,曾经也是这所高校的学生。
“我是2012年毕业的,2013年的时候,我之前的老师接手学校自考部办公室的工作,因为事情很多,就找了我帮忙。”周某说,他主要负责学生的名册整理以及一些学生工作,虽是合同工,却没有正式的职务。只不过,大伙儿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我的生活比较拮据,也有虚荣心,想要花钱,就动了这个歪念头。”周某身材偏瘦,说话不急不缓,条理清晰,在民警的询问中,他几次提到“很后悔”。其实周某也是一名自考考生,虽然已经毕业,但自考的科目还没有完全考完。4月16日那天,他也在其他考点参加自考。
“一方面是心思不正,一方面是心怀侥幸。”周某对自考很熟悉,他知道自考准考证上的照片,并非当场采集,常常是考生多年前的照片。这让他觉得,其中有可以蒙混过关的机会。
2000元一门向家长收钱
分给枪手500元一门
2015年5月,一名女学生家长找到了周某。这名学生有些特殊,毕业两年了,却从不提起自考相关的事情,“精神上也有抑郁症的倾向,遇到考试甚至会过度紧张”,周某说,当时这名家长找到他,是想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况。在交流中,家长提到,能否“安排”一下,让孩子能拿到文凭。周某一听之下,动了心思,说可以安排。
“最开始我是安排她自己考试,我提供大致答案。”周某以提供答案的方式帮助作弊,但最终结果很糟糕,“她只考了30多分”。
怎么办呢?接下来3门自学考试,周某安排了3名“枪手”替考,2门成功通过。
就这样,大大小小10来门考试,女学生这笔生意,周某以大致2000元一门的价格,收取对方打包价5万元。
此后,他变得“小有名气”,陆续有多位考生家长找上门。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周某找到了自己的前女友小青,让她帮忙给女学生替考今年4月的几门考试。同时,让小青帮忙联系其他枪手给另外3名考生替考。
“一方面是‘专业对口’,另一方面知道她成绩不错,也想让她赚点钱。”周某向考生家长收取的费用是2000元一门,而转给小青的价格是800元一门。
“我也想赚点零花钱。”小青答应了。同时找到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她给同学开出的价格是一门500元——舍友小珍是友情价,150元一门,考过的话一门再补150元。
“我们只想赚外快
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民警介绍,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类似于当初醉驾入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考试舞弊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
而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如果不构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是罚款与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民警问及,是否知道刑法这条规定时,小青嘴里“平时成绩都挺好,人也很不错”的几个同学,都是摇摇头,表示并不清楚。
“我们平时上课,真的没有去关注这个。”小青叹了口气,“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这么严重,我们只是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如果早点了解到《刑法》的变化,我们肯定不会去做替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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