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史春波)东海幼鱼遭遇滥捕,连日来,钱江晚报多篇报道引起了政府部门、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士的普遍关注。
数据显示,去年全省海洋捕捞产量300多万吨,其中三分之一是小鱼小虾。这些幼鱼只以每斤五毛或一块的价格贱卖,渔民根本赚不到多少钱,却极大地伤害了海洋渔业资源。
保护幼鱼,为什么这么难?背后有何深层次的原因?如何加强执法?钱江晚报记者继续进行了调查。
“现在我们花了很大的力气在整治,都是在治标,最根本的是顶层设计有问题,一些政策和法律需要调整和完善。”省渔业系统一名专家这样向钱江晚报记者直言。
在他看来,目前幼鱼的保护面临诸多客观难题。“比如全国伏休的时间不统一,各种渔船的伏休时间不统一等等。”
同样,省人大代表、温岭渔民郭文标也致电钱江晚报记者,代表沿海众多渔民呼吁:“绝大多数渔民都反对这种‘断子绝孙’捕捞法,为此我们也呼吁了很多年,可一直没结果。”
一个现实的问题
执法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够
建议:应引入社会治理
说起渔业部门的执法现状,省海洋渔业局执法总队总队长朱家立深有感触。
“就像猫捉老鼠,经常需要半夜埋伏。”他说,那些违规违法渔船,白天躲在监管线外,入夜就跑到线内。朱家立说的,是执法海域的问题,“我们的执法权限只能在禁渔线内,禁渔线以外归海警管。”
“这是体制上的难题,还需进一步理顺。”他说。而从执法队伍上看,人手紧缺,是一个普遍问题。
温岭市渔业执法大队共有39人,其中22人为正式成员,其余均为合同工,“而就是这39人,就要管住温岭的2400多艘渔船,偌大一片洋面。”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苗文军说,“既要管海上,还要管陆地,确实分身乏术。”
谢道煌是执法大队的一名合同工,他今年39岁,在执法队已经工作了近10年。一开始他每月的工资是1800元,现在涨到3000多元。“如果是为了钱,我肯定不干了。做我们这行,都是海边长大的,有一种情结,都想保护海洋。”
“应该采用社会治理的方式,而不仅仅只靠海洋渔业部门,应该多部门联动,像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还要发动渔民和媒体的监督力量,才会有更好的效果。”朱家立说。
一个制度的“漏洞”
浙江省在保护,外省的来偷
建议:休渔制度应全国统一
上周,钱江晚报记者随着渔政船出海,亲历了一天的执法过程。
“你也看到了,我们查获的大多数是外省渔船。”台州市海洋渔业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吴军杰告诉记者。在温岭目前查获的上百艘违规违法渔船中,省外船占了绝大多数。
进入5月,浙江陆续进入休渔期,为什么会有大批的渔船来浙江捕鱼?吴军杰解释说,这是因为全国各地的伏休时间不统一。
据了解,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夏季休渔制度。这么多年,一直未进行过调整和完善。但由于我国海岸线长,有东海、渤海、黄海、南海等海域,各区域伏休的时间并不一致。
“我们浙江还在休渔期,山东、福建等地的渔船却可以出海捕捞。于是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本地的渔船在港内停得好好的,外省的渔船却偷偷驶入禁渔区,大肆捕捞。”吴军杰说。
在执法中,吴军杰听到了很多渔民的抱怨,“我们浙江自己管得这么严,鱼却被外省的船捞走了。”
“渔民的意见的确很大,自己不能捕,眼睁睁看人家来捕。自己保护得好,可人家要来破坏,同样没用。”省人大代表、渔民郭文标说,“我们希望(这种现象)能够引起农业部的重视。”
“海上不像陆地,它是流动的,不能按区域划分,应该全国一盘棋来管理,才能管得好。”省海洋渔业局执法总队总队长朱家立认为,制度实施了20多年,是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了,至少不能一成不变,可以每年改进一些,“如果难度太大,可以先区域性地统一时间,比如江苏、福建、上海和浙江先统一起来。”
还有一个问题是,目前的伏休制度,是按船只类型分别执行的。也就是说,类型不同渔船休渔的日期也不同。比如,现在是休渔期,拖虾船就可以出海捕虾。“可是,很难保证拖虾船出海后,它没带其他的捕鱼工具。”朱家立说。
不仅如此,业内人士建议,休渔的时间也应该再提前。因为受到气象、环境等的影响,一些鱼类的生长周期较20年前也已经大大提前了。
比如,执法人员就发现,和往年相比今年海里的小带鱼特别少。
“带鱼产卵期提前,禁渔期前渔民又抢生产,捕捞强度加大,导致很多幼鱼在禁渔期前就被捕捞上来了。”吴军杰说。
“很多鱼苗四五月份刚放下去就被捞走了,根本没有生长时间。”朱家立建议,“休渔期可以从五月份提早到四月份甚至是三月份,更有利于保护幼鱼。”
一部滞后的法规
滥捕幼鱼难定罪,违法成本低
建议:完善立法
朱家立告诉记者,目前,在幼鱼保护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不完善等问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渔船滥捕的违法成本很低。”他介绍说,“十来年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就规定,违法捕捞幼鱼的,可以处罚5万元,这在当时,可能是一个大数目,会让大多数违法者肉痛。可是放到现在,罚这点钱根本没有什么威慑力。渔船随便出趟海,就赚回来了。”
执法人员认为,这么多年,关于幼鱼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没有更新完善,执法没有明确的依据。
按照省内的有关规定,准许捕捞期间,所有海洋经济鱼类的幼鱼合计比例不得超过该航次总渔获量的25%。也就是说,不在禁渔期内,只要幼鱼在总渔获量的25%以内,并不违法。
那么问题又来了,25%怎么确定?
“渔船一到码头就会卸货,工人会按大中小三档分拣,大中型的渔获很快就会被行贩抢空,而小型的往往被作为下脚料运往鱼粉厂制成饲料。”苗文军说,“于是执法难题就来了,该船的渔获中出现幼鱼,是否超过25%的比例就难以确定,因为总渔获量很难调查清楚。”
按照现有的执法力量,根本做不到给每艘到港的渔船进行总过磅。
此外,对于这些已经捕获的幼鱼的处理方式,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朱家立认为,今后法规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更细化的规定。
“保护幼鱼,应该从整个产业链上管起,从上游的渔船到下游的饲料厂,再到养殖厂,整条链上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在意识上的提升,比如饮食习惯上,还有很多人喜欢食用幼鱼,这给了违法最原始的动机。”朱家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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