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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公证服务金融改革指导意见 金融公证试破两多两难
2016年05月22日 07:32:27 来源: 浙江日报 金春华

   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金春华)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我省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两多两难”问题,该如何破解?

  日前,省司法厅、省高院、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金融服务主体所签订的新类型融资等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预警研判及即时报告制度。

  公证如何服务金融改革、如何防范金融风险?记者采访了省市公证领域的有关专家,对《意见》进行解读。

  怕违约?公证强制执行保障履行

  【《意见》摘要】保障金融信贷安全,充分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防范金融交易纠纷,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

  【案情简介】甲公司以工业厂房为抵押物向乙银行申请了6000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期限两年,中间一年一转贷。双方在丙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年后转贷时,乙在核查中发现甲陷入多宗诉讼,抵押物可能将被查封。银行法律顾问建议立即向丙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曾远涛(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

  在银行合同中,抵押物被查封是法定的最高额债权转化为确定债权的确定事由之一。该案中,这一确定债权的事由已经出现,乙即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以及时挽回损失。由于有公证机构的《执行证书》,法院也不用再进行审理,可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难融资?公证全程规范引导

  【《意见》摘要】规范民间融资,充分发挥公证的引导功能。围绕解决“两多两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功能。

  【案情简介】甲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乙借款50万元,并将其仓库内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乙委托安保公司丙对质押物进行监管。三方就此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

  公证员专门围绕质押物安全等问题设计了一套“保险程序”:考虑质押和保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建议当事人将质押合同和保管合同分离;因公证书兼有固定证据和公示的作用,建议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也同时公证;为防止出现质押物被掉包或灭失,公证员还建议乙加强对入库质押物的审查,并专门对保管人资信情况进行了核实。

  【专家点评】吴剑飞(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

  公证是一项法律服务,需要提高服务含金量。《意见》对我省公证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本案中,公证员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当事人突破了传统的质押模式,赋予了质押物一定的流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质押物的价值,充分满足了借贷双方的实际需求。

  不信任?公证信用平台可增信

  【《意见》摘要】利用公证自身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在金融改革创新各项工作中积极开展资信证明、委托书、声明书、承诺书、保证函、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提存以及现场监督公证等各类公证业务,防止合同欺诈及贷款纠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领域践行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案情简介】某楼盘原开发商甲公司因为负债累累,无力单独完成“烂尾楼”建设,于是请房地产开发商乙公司共同开发合作。由于该楼盘资金需求量较大,合作双方担心经营过程中失去控制,尤其是对预售回笼资金的使用。乙公司更是担心预售资金被挪用,致使该项目再次“烂尾”。于是,双方协商提出将预售资金全部交由丙公证处监管,由丙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公证方的出现,增强了双方信心,更让购房者安心。

  【专家点评】葛宇锋(绍兴市上虞公证处公证员):

  公证的保管、提存、监督职能满足了债权双方对交易资金安全的需求,能确保债务如约履行,构筑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增强交易的信用程度;公证机构具有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公证信息系统具有信用平台、预警监督和监督保障功能。《意见》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这些特性,将在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难执行?明确分工建立联动机制

  【《意见》摘要】对商业银行、典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等金融服务主体所签订的融资、典当、租赁、保理等合同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建立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案情简介】甲公司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乙,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乙融资,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自然人丙自愿为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由于经营困难,甲支付了两期租金后未支付剩余租金。乙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丙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

  乙不服裁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融资租赁中的出售回租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经公证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撤销了该基层法院不予以执行的裁定。乙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挽回了损失。

  【专家点评】杜归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

  我省法院对公证强制执行一贯依法支持,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中“融资租赁”是新事物,由于2000年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其规定不够明确、该地基层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不畅、公证机构宣传和公证文书中说理不足,才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解决。

标签: 金融|公证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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