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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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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30日 15:15:42 来源: 浙江在线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2009年我省颁布实施国内首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一次重要修订。

  新《条例》确立了“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作了新的补充和完善,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出租登记,确定了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一致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包括参与社会事务、义务教育、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在内的三项权利、五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六项便利。

  新《条例》规定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按照量化情况确定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以解决部分稀缺性公共服务资源承载力和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为适应电子技术运用和方便使用,新《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原来的本子式转变为IC卡式,很大程度上拓展了服务和社会经济保障的功能。

  新《条例》是自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发布后第一个由省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贯彻了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省委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精神,对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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