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泰集团是一家电工电气行业综合性的民营股份制大型企业。而总部设在法国的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则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合资企业。
涉案的专利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正泰集团早在1997年11月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9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施耐德(天津)公司侵权成立,赔偿正泰集团3.3亿多元。施耐德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上诉。施耐德提出侵权抗辩,并就被控侵权产品利润提出异议,同时提出正泰集团的专利效力正面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要求中止二审审理。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分析案情,确定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力求双方握手言和的工作思路。二审程序启动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调解方案进行选择,并确定有关调解谈判的原则,努力寻找利益契合点和共赢点来替代纷争点,以期达成合解共识。
2009年4月15日,涉案双方最终达成以庭外和解方式终止纠纷,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调解书规定期限内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补偿金。
该案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纪录,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也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2009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并被编入《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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