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在线9月22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江帆 通讯员 晏利扬)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根据该《方案》,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每两年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督察一遍。首轮督察暂定于10月底或11月初进行。
与省委巡视组类似,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省有关部门厅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环保厅副厅级领导同志担任,组员由省环保厅及其他省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环境保护督察组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据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督察主要针对各设区市和部分生态功能定位重要、环境治理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内容将围绕中央与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及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五方面开展,对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地方整改情况,还将适时组织“回头看”。同时,督察主要情况和整改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形式上也有创新,除了综合督察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和专案督察。整个督察过程被细分为“准备、进驻、报告、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六个环节。
为强化督察的刚性,督察结果将移交给省委组织部,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及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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