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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标签打假”索赔遭败诉
2016年12月22日 08:30:08 来源: 宁波晚报 程鑫

  今年7月,宁波晚报刊发调查报道《职业打假人盯上外包装标签频频投诉索偿》,引起相关企业和读者的极大关注。前几天,余姚市人民法院对其中的职业打假人俞某与余姚高速服务区的纠纷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

  调解失败提起诉讼

  去年10月至11月间,来自上海的俞某前往余姚高速服务区,先后三次购买了由鄞州明州农产品加工中心站生产的青梅酒、杨梅酒等共计90瓶,消费10620元。

  俞某认为所购买的酒品广告说明书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书中还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等规定,并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3倍赔偿。

  高速服务区称,3倍赔偿有两个前提,即产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遭受损害和虚假宣传事实成立。既然已明确质量沒问题,那就要看虚假宣传是否成立了。该酒品的生产方也强调,《广告法》明确的范围是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而他的酒品外包装上的内容,并未特指其产品,都是广为人知的科普知识,所以不存在违规,更不存在虚假宣传。

  由于差距太大,调解以失败告终。俞某于今年8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标签打假索赔遭败诉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方余姚高速服务区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从具体案件来看,该案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内容并非被告所制作,其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也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不存在欺诈目的,被告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都进行了审查,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故不存在主观故意。

  其次,涉案产品包装上确有产品介绍及功效宣传,但该案涉及的产品为青梅酒、杨梅酒等,有关产品功效的宣传是基于青梅、杨梅本身的营养和药用价值,而并非特指。

  另外,原被告双方对产品质量都无异议,原告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其购买这些产品,难以认定是基于对产品介绍或宣传的错误认识而为,故原告诉请要求退货及赔偿购买商品价款3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刚开始,职业打假人针对的都是产品的质量和假冒问题,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良性发展,可随着这个群体的异化,很多职业打假者开始把眼光转向商品的标签,因为标签问题简单得多,东西买过来,一纸投诉就等着赔偿,这就造成了打假索赔的投诉与诉讼案件爆发式增长。

  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对有关法律做了修改,强调赔偿获得法律支持的前提,是消费者能举证证明有受到损害的事实,而且该损害同食用食品或药品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这一改变,职业打假人想以标签问题向法院起诉索赔,就难以胜诉了。

标签: 职业打假人;余姚市;赔偿;宣传;被告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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