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8日讯 你开电动车有没有带人?有没有闯红灯?有没有逆向行驶?有没有在机动车车道行驶……如果你有这些违法行为,得赶紧改了!11月7日起,我市交警开展“亮剑一号”统一行动,重点整治电动车和机动车乱鸣喇叭的违法行为。11月9日起,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和机动车乱鸣喇叭的进行处罚。
电动车违法成交通“顽疾”
开车怕堵、骑自行车太累,越来越多的电动车成了一些城乡居民近距离的主要交通工具。近年来,我市电动车数量急剧增长。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市在册登记的电动车数量已达190万辆,其中市区接近50万辆。如此庞大的电动车数量,给城市交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交通安全隐患非常突出,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一大“顽疾”。
近几年,有关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数量急剧增长,事故量已经占据了交通事故总量的“半壁江山”。不仅如此,有关电动车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时有发生。
仅10月份,我市交警四大队辖区内发生了5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逃逸事故,其中有3起涉及到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逃逸。
10月1日晚,严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自北往南行经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连接六虹桥路的高架桥上时,后座乘车人安某从车上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严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10时,严某被交警抓获。
10月9日晚上,陈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前照灯失效)且前轮制动技术状况差的无牌二轮电动车,沿郭溪三号路自东往西行驶至郭溪街道凰桥村路段时,碰撞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夏某,致夏某倒地受伤后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10月21日,陈某被交警抓获。
10月18日中午12时许,冉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温瑞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仙岩穗丰段时,被一辆红色无牌二轮电动车撞伤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红色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和乘客逃离现场。10月27日,红色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杨某被交警抓获。
此外,一些醉酒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全警上路宣传分发提示单
针对电动车的违法治理已经刻不容缓。我市交警经过长期对电动车违法行为的管理,并结合当前的法律依据,制定出了一套针对电动车管理措施,开展了这次“亮剑一号”统一行动。
昨天上午,我市交警全警上路,并组织交通志愿者、交通劝导员一起,在市区各个主要路口向过往的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宣传此次电动车专项整治的相关内容,并在每辆电动车上张贴“你的安全、我的愿望”的交警提示单,提示单上的内容明确告之骑车者在骑行电动车时,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要被处罚。
交警的这次行动受到了广大市民和电动车驾驶员的欢迎,不少电动车驾驶员看到提示单上的内容表示,他们有时候真不知道电动车怎样开不算违法,这下好了,有参照了,按规骑车就行了。
周三起将对违法“动真格”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11月7日至12月底,2017年以后转入长效管理阶段。11月7日和8日两天,为全面宣传引导阶段,11月9日至12月底为全面集中治理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将进行常态化的整治和严格管控,以确保交通乱象不反弹。
此次电动车专项整治,重点是违法规定载人、有证据证明从事非法营运、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越线停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占用专用道行驶、逆向行驶、加装雨篷、违法停放影响道路通行以及违法规定载物等其他违法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交警明确了电动车违法处罚标准,其中非法营运、拒绝接受罚款、驾乘3人(含以上)等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扣车;有逆向行驶、加装雨篷、占用专用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有闯红灯、违法停放、违法带人、越线停车、违反规定载物、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罚款20元。
在禁鸣区域鸣喇叭将挨罚
此次“亮剑一号”统一行动,还将对机动车乱鸣喇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机动车在市区禁鸣区域长时间鸣喇叭、连续多次鸣喇叭及其它恶意鸣喇叭,将会收到交警的罚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一旦查实,交警部门将给予违法司机罚款5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警部门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予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