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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商胡加招英年早逝,留下巨额资产引发了胡妻与胡母之间的遗产继承诉讼。该案曾因胡母提出儿子生前的结婚证系他人一手包办,要求撤销这一婚姻登记而延迟了近2年。经过近2年的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人婚姻有效。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迄今为止全市最大的一宗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审理。
胡生前投资建“新七浦”
此案的当事人张明娣出身生意世家。1997年,她在聚会上认识了温州人胡加招。2001年,在张明娣二姐夫的资助下,由夫妻俩筹建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公司正式开张,这一市场很快走上了兴隆之路。
同年两人举行了婚宴,张明娣的父母姐妹、胡加招的母亲及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去祝贺。可第二年,在他们的女儿出生之际,胡加招因肝功能衰竭不治身亡。
由于胡加招没留下有关遗产分割的遗嘱,使得张明娣与婆婆郑松菊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据悉,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而被继承人胡加招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
2003年1月,胡加招的妻子张明娣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遗产的50%,即4000余万元以及胡家招在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中所持有的70%股份的一半。
胡母曾称儿子婚姻不成立
但案件的审理曾一度中断,胡加招之母对张明娣的继承权提出质疑,认为她并非胡加招的妻子,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
乐清法院审理后查明,胡张两人的结婚证并非“张明娣瞒着胡加招一手包办的”。原来,2002年2月19日,胡张一起到乐清市蒲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缺少胡加招的离婚证明而未办成,只好先填好申请表格。因急于回上海,他们委托胡加招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胡加招的离婚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但乐清市法院认为结婚登记依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2003年5月20日,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胡张两人的结婚证。对此判决,张明娣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胡张两人婚姻登记成立,张明娣是胡加招的合法妻子,享有继承权。
数额及继承方式均有争议
昨天的庭审中,原告张明娣表示自己和胡加招的女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拥有胡加招遗产50%的继承权。因此,应该而且有权继承胡加招在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中所持有的70%股份的一半(即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35%的股权),以及婚姻期间公司所产生的经营性收入和四处房产的50%共计4134.3万元。但庭审中,双方却对继承的数额以及方式产生了争议。
争议一:张明娣要求继承公司的股权,但胡母只愿给现金。张明娣要求继承公司35%的股权,但胡母则认为原告无权继承公司股权,只能继承按照公司净资产比例折合成的现金。
争议二:张明娣是否应该继承胡的债务。
张明娣认为,公司在两人婚姻期间所产生的经营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该和女儿一起继承其中的一半。被告认为,原告不能只看到公司有利润,也应该看到胡家招生前欠了2800多万元债务,这些债务应在利润里抵扣。原告则辩称这些债务是胡家招的个人债务,不该和公司的利润混为一谈,且这些“债务”本身合法性可疑。庭审结束后,张明娣表示继承遗产的数额可以调解,但关于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35%的股权的继承权不愿意接受调解。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遗产到底有多少?
胡加招到底有多少遗产,成为本案的关键。但庭审时,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未曾提及。但旁听席上,一名来自张明娣方的女子告诉记者,“少说也有几个亿。”但被告的代理律师却表示,遗产不应该仅计算胡加招赚了多少钱,还应该算上胡加招赔了多少,又欠别人多少,如果将胡加招赚的钱减去赔的钱,可能就是一个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