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妻子“公证”放弃遗产 丈夫傻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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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2日 08:58: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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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份公证书成了妻子手中的“杀手锏”。让郭东无可奈何。
“她也真是,一点旧情都不念,离婚前还玩这样的花招!”郭东说妻子为了不让他分到财产,竟然在离婚之前公证放弃继承遗产。
7年前,35岁的郭东迫于父母的压力,与现在的妻子在认识短短3个月后,闪电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没有稳固的感情基础,加上脾气不合,经常为了一点小事争吵不休。后来儿子的出生,也未能改善双方关系。
郭东的岳父在拱墅区原有一幢私房,他们夫妇婚后多年居住其中的两间。3年前,岳父因病去世。妻子和其妹一直未私分该房产。今年9月底,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郭东同意了,但提出要分割妻子所继承的房产,或者折价后给自己一笔房款。当时,妻子一声不吭。
谁知,前天妻子突然拿出一份《放弃继承该私房份额公证书》,丢到了郭东面前:“我已经放弃继承住房了,以后这几间屋都是我妹妹的,你也别想再分割房子了。”郭东一看公证日期,居然是“10月12日”。
郭东傻了眼,他左思右想,不知道自己能否申请法院撤销这份公证。
●律师说法
可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公证书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明强律师分析:在本案中,法院并不能撤销这份公证。因为公证书是一种具有证据效力的文书,法院没有撤销权。其次,这份公证书本身并没有错。放弃继承权公证是一种合法的活动。再次,郭东的妻子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她的权利,不需得到郭东的同意。所以,郭东的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如果郭东向法院提出对这份公证书不予采信的主张,很可能会得到支持。因为郭东妻子在父亲去世后3年里,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而偏偏在离婚时突然表示放弃继承,有通过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的嫌疑。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法院支持这一主张,按照《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就意味着郭东将获得其妻所继承房产的至少一半的份额。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刘姝华 叶恒珊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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