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安吉县的食品批发部老板方吉勇收到当地工商局处罚告知书的第三天,也是法定的最后申诉日。如果他不向工商部门申诉,就必须接受2万元的处罚;因为他推出的“订购10箱酒送1箱”的促销活动,已经被安吉县工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
案件回放
当赠品送出且未入账,涉嫌商业贿赂
方吉勇是安吉县递铺镇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副食品批发部的负责人。2005年10月,方引进了河南“张弓”系列酒进店销售。因为“张弓”的市场号召力不强,销量一直上不去,各地的零售商都不大愿意进这种酒。为了打开销路,方老板便在促销上动起了脑筋。当月,他就推出了一些优惠措施——当零售商购买的“张弓”酒达到一定数量,就赠送一定量的同品种酒。
当年12月21日,在方举行的“张弓”酒订货会上,一套优惠措施就大张旗鼓地推出了:每订33度五年“张弓”特曲10箱送同种酒1箱、奖券1张;每订20箱送2箱、奖券3张;每订40箱送4箱,并送奖券7张……以上奖券可以现场抽奖。
仅仅在该订货会上,方吉勇就销售“张弓”系列酒2334箱、销售收入158413元;送出339箱、价值15928元。此外,方吉勇还以同样的方式共销售“张弓”系列酒2777箱、销售收入187637元;送出46箱,2250元。涉嫌此案的零售商达110多家。
“我们调查之后,发现这些被赠送的酒和其他在售酒包装相同,不属于厂家的赠品;另外,这些被赠送的酒也没有按照财务规定入账。所以我们最后认定该赠送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该案件的经办人对记者说。
相关反应
当事人不解:“光明正大”促销怎么成贿赂
“对工商部门的认定,我很不理解!”方吉勇对记者满脸无辜地说。
他解释说,“‘买10送1’也不是我个人发明的,商场、超市不都经常有这样的促销活动吗?再说,贿赂是偷偷摸摸干的,可我的促销活动是光明正大的。在订货会上,所有的人都知道我的促销活动;而且,我们还有宣传册。我觉得我不是在搞贿赂。”
零售商后悔:贪小便宜却积压一堆“张弓”
昨天下午,在位于安吉天目路的金莲副食品店里,记者看到了由方吉勇批发出来的“张弓”系列酒。该店的唐老板对记者说:“‘张弓’在我们这里卖得并不好,但因为批发公司有促销,买10箱送1箱,所以我和我姐姐家一起订了20箱。不过从去年到现在,我们还都没卖完。”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安吉城区内多家因为优惠而进了“张弓”的食品店,得到的结果几乎一样:卖不动,还在店里压着。
工商说法
批发商行为符合商业贿赂要件
方吉勇的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安吉工商局相关执法人员。
他告诉记者,商业贿赂的基本含义就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有对商业贿赂的具体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另外,“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按照规定,商业贿赂必须符合4个要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2、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目的;3、向单位或个人支付财物或采用其他方法;4、赠送、支付的财物不是小额广告礼品。
“我们按照法条来一一对应。”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方吉勇是“张弓”酒的批发商,符合主体资格;他采用以“买10送1”的方式赠送酒,送酒的目的也很明确,是为了销售商品;最后,赠品的价值达到订购物品的10%,这明显不是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所以,我们最终认定方的行为是商业贿赂。
律师提醒
商业贿赂现象可能就在你身边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认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的一些商家经营行为同样属于商业贿赂。
比如,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一些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个别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