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5月10日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在这一意见中,从立案、开庭时间,到审判,以及执行,整个流程中,均有一系列亮点。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
立案就近受理,防止“跑断腿”
【背景】以前,农民“打官司难”,难在跑腿多。原先规定,申请立案,要到县一级法院;知道了诉讼时间以后,还要去出庭。农民打一个官司至少要跑两趟,如果遇到材料不全等问题,跑的次数就更多了。我省农村现有200多个人民法庭,它们离农民不远,农民却不得不“舍近求远”。
【解读】 《意见》规定了一种“特例”: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直接受理,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为了防止农民跑“冤枉路”,还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需补充材料的,也应一次性交代清楚。
但有一些案件,规定应该由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意见》规定,农民可以到人民法庭去提出申请,人民法庭在通过局域网、传真等形式转立案庭审查立案。这样既方便群众,又不违背相关规定。
在农村,还有一些人因文化程度低,书写诉状有困难。《意见》规定,可以接受口头起诉。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法院还要上门立案。
开庭时间,可由农民预约
【背景】农民、渔民打官司,开庭的时候,如果正好赶上忙季,特别是渔汛,往往一去几个星期,甚至一两个月,和法院机关的工作时间会发生冲突,经常参加不了诉讼。这样,在法庭开庭时,自己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解读】 《意见》规定,人民法庭要以多种形式,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方便群众诉讼。农民可以向法院预约开庭时间,由预约法庭来审判;法院也可以利用午休时间和假日开庭审理。
《意见》特别规定,在农忙时节,法庭应在夜间安排审判人员接待当事人办理诉讼事务。
细致帮助,教农民打官司
【背景】很多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诉讼能力差。在一些涉农案件中,举证往往很难,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有些人转移财产,另一方由于提不出有力的证据等情况,往往很容易吃“哑巴亏”。
【解读】 《意见》要求各地法院,对举证困难,但却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此前,我国法院一般只就涉及公共利益等范围很小的问题,自行展开调查取证。《意见》的这个规定,扩展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将加强法院对弱者的保护力度。《意见》还要求地方法院充分考虑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指导他们如何参加诉讼,法院的工作人员应该告诉他们有什么诉讼权利,诉讼中还存在什么风险,帮助他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司法救助,让农民打得起官司
【背景】农民“打官司难”,经常难在交不起诉讼费和执行费。另外,还有一种“官司打赢,陷入困境”的情况。例如,在一些农村的车祸事故中,造成了一些人死亡,或者是伤残。法院判决虽然胜诉,但肇事者却无法承受经济赔偿费用。尽管官司打赢了,一些家庭却由于丧失了主要劳力,陷入困境。
【解读】 《意见》提出,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扩大救助对象、简化救助程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一律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
据了解,这些人主要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
这些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助,并得到法院同意以后,如果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交纳,法院将对其强制执行;如果申请司法救助的人败诉,法院可以决定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减交费用的比例不能低于30%。
《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意见》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费将一律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