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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七项措施
2016年05月30日 14:24:00 来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一、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犯罪。坚持以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性侵害以及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刑事犯罪。会同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集中整治。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诉讼权利保护。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遭受犯罪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开辟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工作室,改进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式方法,会同公安机关推行一站式办案模式,努力避免被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因司法活动遭受“二次伤害”。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农村留守儿童,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等特殊保护制度,加大适用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力度,依法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

  三、落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救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对被遗弃、生活无着等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经济帮扶、就学安置、技能培训等综合救助工作,帮助其脱离困境。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积极帮助提供医疗救助,防止因贫困得不到及时治疗。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针对遭受性侵害等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早日脱离心理阴影,健康回归社会。

  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干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反家暴法》规定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家暴和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建议、督促、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和提起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等,协同做好案后安置工作。对于身体遭受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看的留守儿童的,联合救助机构做好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工作。

  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案件,加强立案、侦查和审判、执行监督,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发现职能部门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履职。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处侵吞国家关爱留守儿童资金、物资的职务犯罪,确保国家关爱留守儿童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宣传力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与预防犯罪法治教育课程,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开设监护人课堂等方式,加强对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印制留守儿童自我保护和监护人职责宣传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途径发放到留守儿童和监护人手中,引导留守儿童加强自我保护,远离各类犯罪。

  七、促进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综合体系建设。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工作评价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形成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学校等方面的联系,推动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无缝衔接,共同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标签: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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