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18日讯 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钱报8月16日A11版有报道,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们接到了大量读者来电、新媒体客户端的留言,大家都很关心自己的情况该怎么办。
昨天,钱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小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崇高,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律新闻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规。
【案例1】
没有出生证的20岁青年
终于办上了户口
1994年,义乌市朱某尚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便与诸暨市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两人在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个孩子,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他俩以收养名义,把孩子的户口落在义乌市方某家。2006年,朱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同年,其子违规落户被发现,户口被注销,之后一直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类情况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朱某、金某应说明情况,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随朱某或者金某办理儿子的常住户口登记。目前,他们的孩子已登记常住户口。
【案例2】
儿童福利院里生活3年
她可以登记集体户口了
2013年3月,宁波市镇海区救助站接收了一名女性流浪乞讨人员。经诊断,该女子精神发育迟滞,被送往镇海区某福利院。同年9月,该女子生育一名女婴。镇海区民政局为女婴取名镇某,并交由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
因无法核实亲生父亲、母亲的身份信息,助产机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因母亲精神发育迟滞且现在福利院,不符合按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这类情况属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现在,儿福院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镇某的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取得镇某的医院出生记录等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福利院集体户办理镇某的常住户口登记。
【案例3】
捡来的孩子养了十几年
可以落户了
桐乡市沈某夫妇年过半百,一直未育。2000年,沈某在自己的小店门口捡到一个附有出生纸条的小孩,抚养至今。因沈某夫妇不愿送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亦因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小孩至今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类情况属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现在,沈某夫妇可向桐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桐乡市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签发《收养登记证》,办理小孩的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转桐乡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符合第三条第八项有关条件,小孩的常住户口可以非亲属关系在沈某夫妇户内办理登记。
【案例4】
“私奔”30多年
户口终于“回娘家”了
30多年前,原籍三门县的罗女士与象山县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罗女士一气之下与陈先生到象山县一小岛居住。由于她多年未回娘家,也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里认为她已外嫁,把她的户口注销了。
这类情况属于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如今,罗女士可向三门县注销原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经核实,确认罗女士未在象山等地落户,可以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在恢复户口后,罗女士可向象山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目前,罗女士的常住户口登记已恢复。
【案例5】
受骗“海外留学”
户口也能“复活”了
1991年,原籍建德的徐某被某省“海外留学教育中心”录取,于1991年9月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报到后,发现学校打着“海外留学”名义骗取招生,便中途辍学了。徐某随身携带的户口迁移证未上交学校,当地派出所也未予以落户。多年过后,他想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发现户口迁移证已经遗失,某省“海外留学教育中心”也早已撤销。户口之事就一直搁着。2016年初,建德市公安局在开展无户口人员摸底排查时了解到徐某的情况。
徐某属于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建德市公安局原籍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经查阅徐某的户籍档案,走访徐某工作单位、所在村委会等单位和网上核查,查清徐某无户口的事实后,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恢复户口。现在,徐某的常住户口登记已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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