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社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施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温州市已开展该项政策补贴,可申领6个月。
该政策适用于,为2022年6月7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其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的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需要申请的企业需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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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女职工;产假;补贴责任编辑:江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