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推动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
本文件明确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目标任务
▶坚持稳面积、稳产量、保产能、保供给,确保稳定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粮食播种面积达1520万亩、总产量达124亿斤,其中大豆播种面积118.7万亩、总产量4.28亿斤;
▶油料作物播种面积237.5万亩、总产量7.1亿斤,其中油菜播种面积208万亩、总产量6亿斤;
▶油茶新种植面积21.02万亩、低产林改造面积12.36万亩,油茶籽产量9.8万吨;
▶储备粮食120亿斤、食用植物油7.73万吨、粮食作物种子2250万斤、油菜种子14.2万斤、农药700吨、化肥24万吨。
《通知》明确,浙江将稳定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提升生产水平。
《通知》明确,浙江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60万亩;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加强耕地抛荒约束,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持续优化生产布局
进一步优化粮油生产结构。不断完善区域布局:
•浙北地区稳定单季稻和小麦生产,逐步扩大油菜种植面积;
•浙东南沿海和浙中、浙西盆地大力推进双季稻生产;
•丘陵山区、海岛地区稳定优质单季稻种植,发展小麦和特色旱杂粮。
充分利用山地、海涂、低丘缓坡、幼林园地等土地资源扩大旱粮和油菜种植,鼓励林下间作套种旱粮。
大力推广高产优质品种、节本增效技术模式。同时,加快推进粮油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8%以上,其中丘陵山区达84%以上。
浙江还将集中打造一批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区,建成省级粮食千(百)亩示范片(方)350个以上,市县两级百亩示范方1000个以上。
在创新完善生产经营机制方面,《通知》也做了相应规定。
进一步推进规模化经营
加大产粮大县粮食生产投入;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行动。
加大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鼓励“粮二代”、返乡大学生、工商资本从事粮食生产,加快培育粮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规模种粮主体多种粮、多产粮,全省粮食规模种植面积达到48%以上。
进一步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鼓励规模粮油经营主体立足生产,开展粮油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粮油生产附加值。
认定一批省级产加销一体化基地,水稻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面积达100万亩以上。
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结合粮油生产布局,进一步培育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农资企业和粮油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拓展服务项目。建设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30个、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40个。
浙江将通过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等措施,强化市场保供。
全面落实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大力开展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社会化储粮工作。
全面实施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六大提升行动”。全省“五优联动”实施规模达到70万亩,创建示范县25个左右。
《通知》还指出,浙江将加强政策保障。
完善生产扶持政策
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省财政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
落实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完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建立补贴资金预拨并据实结算机制。建立健全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在落实中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对粮食播种面积及其增幅位于全省前列的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插秧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重点机具提高购置补贴标准最高到40%。
全省推行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继续实施大麦、小麦、玉米、油菜种植和杂交水稻制种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依法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油茶林种植和改造,实施林业政策性保险。
落实收购和订单奖励政策
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财政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
省内早稻实行订单全覆盖,全省统一早稻订单每百斤奖励30元;省级小麦订单每百斤奖励30元,每亩不超过150元;省级晚稻订单每百斤奖励20元,每亩不超过180元,各地订单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
鼓励各地实行带订单余缺调剂,调剂数量较大且完成任务较好的,省级财政给予奖励。继续实施订单良种奖励政策,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省财政按实际交售种子数量给予奖励,每百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百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百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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