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民向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支付了42万元购房款后,发现卖方为了“一房多卖”竟然伪造材料,于是被“坑”的向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2月,张某使用伪造的公章、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冒充房主,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将某公寓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向女士,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约定房屋总价款为56万元。
协议签订后,向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共向张某支付购房款42万元。后来,张某采用伪造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虚构有房产的事实,通过多家房产中介公司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多人购房款,并将资金用于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知晓此事的向女士,以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中介人员应尽的审查等义务,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其已付购房款42万元。
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未有效核实房源的真实性,未对张某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房产权属等证明材料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其过失为张某诈骗得以实施创造了条件,中介公司存有过错。
向女士与张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张某为实现非法占有向女士财产这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造成向女士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向女士因合同诈骗案受到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退赔赃款赃物的责任,这部分内容在张某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判决中已予以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与向女士之间的居间合同解除,并对向女士42万元购房款经刑事追赃程序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房产中介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服务的一方,对于受托事项以及居间服务应当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屋权属等材料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提供方,有义务通过其专业知识以及勤勉履行其注意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在应尽的义务范围内保证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时财产权益不遭受损害。
本案中,在张某仅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未进一步核实材料以及房源的真实性,便向向女士介绍该房源信息。而向女士基于对房产中介公司专业知识以及独家房源的信赖,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导致损失。房产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充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向女士的购房款损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主责任人张某不能退赔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中的责任承担,对于中介公司开展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官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应仔细甄别卖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信息,辨别真伪;同时,作为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也应尽到审查义务,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